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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郝某、王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略)。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略)。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9月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王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郝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郝某、王某在没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没取得医生执业证的情况下,在夏邑县X镇开办“中心牙科”,进行非法行医。郝某因没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1年7月5日、7月18日先后两次被夏邑县卫生局罚款共6000元。王某因没取得医师资格证,于上述时间先后两次被夏邑县卫生局罚款共x元。此后二人不交罚款仍继续非法行医至案发。2011年9月15日,夏邑县公安局对郝某、王某各没收非法所得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王某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继续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系偶犯、初犯,郝某又系残疾人,王某刚成年,建议对郝某、王某在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卢某、刁某、刁某x的证言、现场照片、夏邑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材料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被告人郝某的毕业证书、残疾证复印件及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进行非法行医,在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六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姬凤云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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