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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52年3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3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2日被捕,现押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西邻刘XX(二人系叔侄关系)因琐事发生矛盾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持菜刀将刘XX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刘XX的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XX的陈述,有证人刘XX、石XX的证言,有法医鉴定结论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同刘XX系叔侄关系,又系邻居、因家务小事发生撕打,将刘XX砍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刘某奇,有酌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10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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