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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银海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海市陶器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北海银海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X区XX大院。

被执行人北海市陶器厂,住所地北海市X镇。

北海银海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海市陶器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决定将本案指定北海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北法执字第X号案指定北海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盛达

审判员黄志宇

代理审判员李嘉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宏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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