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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阳联通黄页号簿传媒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号簿联通黄页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联通黄页号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X巷X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亚,辽宁求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址:沈阳市X区X栋X—2—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号簿联通黄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沈阳联通黄页号簿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黄页传媒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沈阳分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号簿联通黄页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联通黄页传媒公司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联通黄页传媒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联通黄页传媒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联通黄页号簿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审判员郭某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金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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