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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窦某、焦某戊、马某、张某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丙,河南碧野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人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高某某,河南通海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别名马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沙某、庄某某,河南炳东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黄某某,河南湛河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人焦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博识律师事物所律师。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窦某、焦某戊、马某、张某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二个月,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郭某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某丙、被告人窦某及其辩护人高某某、被告人焦某戊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沙某、庄某某、被告人张某丁及其辩护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日22时40分左右,位于本市X村的“春华国际茗都”X号楼施工工地,因基础筏板上承载的钢筋过多,导致基础筏板倾斜倒塌,造成正在施工的钢筋工人卫XX、苏XX、谢X、苏XX四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李某乙、窦某作为“春华国际茗都”X号楼施工工地现场技术负责人和工地技术员,在施工安某技术上未采取有效防护和安某的施工工艺,支撑钢筋制作、摆放密度有重大过错,造成物体不安某状态,应负事故直接责任。被告人焦某戊身为吊车司机,操作吊车将钢筋盛放在基础筏板上过多,导致基础筏板载荷过重而倾斜倒塌,应负事故直接责任。被告人马某在案发当晚,身为钢筋班临时负责人,指挥吊车违反规定作业,在基础筏板上堆放过多钢筋,导致基础筏板载荷过重而倾斜倒塌,应负事故直接责任。被告人张某丁身为钢筋班长,在案发当晚脱离岗位,委托临时负责人马某在不具备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章安某加班作业,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年龄证明、抓获经过、中平能化集团总医院出具的苏XX、卫XX死亡诊断书、门诊记录、住院病历、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谢X、苏XX死亡通知书及抢救记录、平顶山急救中心出诊记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某、常住人口信息、“3.1“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说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请示、调查报告、赔偿协某、平政文【2011】X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春华国际名都X号楼较大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张某丁家属垫付事故死者、伤者的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平公(刑)勘【(略)】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窦某、焦某戊、马某、张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重大责任事故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违规在筏板基础钢筋笼上网片堆放钢筋偏重,造成倾倒,李某乙当时不在现场并不是现场的指挥者也不是实施者,故被告人李某乙的责任较小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关系;2、李某乙的职责是施工放线、按图纸施工,施工方的图纸有缺陷,导致事故的发生;3、被告人李某乙无权改变马某筋的摆放密度和是否在安某上采取有效的防护,采用何种安某施工工艺;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三人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是针对矿山生产安某方面的特殊规定,而本案平顶山市政府的调查报告已将本次事故定位“较大”事故,不应当按情节特别恶劣对被告人量刑;5、被告人李某乙得到事故发生的消息后,主动到现场施救,并接受公安某关调查,如实供述事故事实,应按自首对待;6、被告人李某乙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窦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窦某不是现场的技术人员,工作范围仅限于技术指导中的测量和放线,在本案中过错轻微,应从轻处罚;2、被告人窦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110电话,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从轻、减轻处罚;3、受害人赔付已全部支付,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马某不是钢筋班副班长,不是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只是受张某丁的委派,负责着别把活干错;2、马某在钢筋吊运过程中只是用对讲机辅助焦某戊吊钢筋,具体吊多少,放在什么地方,也不是其能决定的,最后的几吊马某去厕所解手并不在现场;3、马某没有违章安某加班,是张某丁安某好的;4、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不是马某能左右的且马某曾提出合理建议,未被领导采纳,应从轻处罚;5、马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受伤人员,第二天,得知办案人员找他,主动上警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视为投案自首,从轻、减轻处罚;6、本案民事赔偿已到位,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请求法院依法对马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丁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丁是钢筋班班长,没有事实根据和证据证实;2、事故发生当天是项目部安某的加班而不是张某丁安某的;3、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施工安某技术上没有采取有效防护和安某施工工艺及支撑钢筋制作,摆放密度重大过错造成的;4、现场指挥的是马某,负责人也是马某,张某丁不在现场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丁立即赶到现场,自己垫钱抢救伤员,主动投案;5、本案只是较大事故,市政府调查报告已将责任划分为较大事故责任,所以不适用重大责任事故中的情节特别恶劣情形,公诉机关指控在3年以上处罚缺少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丁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使用缓刑。

被告人焦某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辩称,其没有违章作业及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基础筏板是否有斜撑,是否能够承重,不是吊车司机的责任,焦某戊并没有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筏板基础钢筋笼上网片集中荷载,钢筋班工人违规进行绑扎作业和筏板基础四周没有采取稳定加固支撑措施,施工过程中安某防护措施不力造成的,这与焦某戊均无关系;3、事故调查报告中没有建议对焦某戊进行处理,这说明其没有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日22时40分左右,位于本市X村的“春华国际茗都”X号楼施工工地,因基础筏板上承载的钢筋过多,导致基础筏板倾斜倒塌,造成正在施工的钢筋工人卫XX、苏XX、谢X、苏XX四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李某乙、窦某作为“春华国际茗都”X号楼施工工地现场技术负责人和工地技术员,在施工安某技术上未采取有效防护和安某的施工工艺,支撑钢筋制作、摆放密度有重大过错,造成物体不安某状态,应负事故直接责任。被告人焦某戊身为吊车司机,操作吊车将钢筋盛放在基础筏板上过多,导致基础筏板载荷过重而倾斜倒塌,应负事故直接责任。被告人马某在案发当晚,身为临时负责人,指挥吊车违反规定作业,在基础筏板上堆放过多钢筋,导致基础筏板载荷过重而倾斜倒塌,应负事故直接责任。被告人张某丁身为钢筋班负责人,在案发当晚脱离岗位,委托临时负责人马某在不具备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章安某加班作业,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于供述:我是工地上的技术员,主要是负责看施工图纸、计算工地所需材料、定位放线。工地安某我不负责,我有技术员证,河南省通用。2011年3月1日晚上的事故是事故发生后工地上看场子的老四(不知道名字)打电话告诉我的,他给我说工地上的钢筋倒了,你过来不过来,我说过去,我到工地上看到很多人,听说工地上的钢筋塌方了,砸住人了,受伤的人被120拉走了,具体情况不知道。昨天晚上工地上加班我不知道,我是下午5点多回家的。阀板钢筋马某间距我记得规范是1平米一个,我不确定,施工图纸上没有标,工地上的马某距离因为活是包给程世宝,他们负责工程质量,我还没有量。我应该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钢筋工工作时基础阀网片上不允许某钢筋。工程工地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死亡三人,我是工程技术人员,应负有责任。

2、被告人窦某供述:2011年3月1日晚8点30分小马(钢筋工领班)问我塔吊司机在什么地方,找他干活,我说他在宿舍里看打牌,他就去叫塔吊司机,停10分钟小马某到我说他在打牌不愿来,我说我去叫他,后我去找小龙,我说“小龙那边可急让你去吊,这回可好几吊,你看着办吧”我关门就走了,过了10分钟小马某我说还没来,我说那你去叫他,一会他俩出来,我说今晚吊多少,小马某今晚吊10吊(每吊平均1000斤),我就先回屋了。到晚上11点多工地的邵某洋喊我说小窦某出来工地出事了,我马某起床到工地上救人去了,我到坑里发现有三个人被压在钢筋笼里,我和小马某救人,小龙去塔吊吊钢筋救人,这时消防队的来了。我是工地上的技术员,负责测量和放线,技术的事都是我负责,我想着吊那么多钢筋应该没有事,我就没有去工地管理,现在出事我是有直接责任的。晚上加班是允许某,因为公司的经理前前几天给我讲过天气好了都得加班,今天晚上他没说,今天晚上加班没有请示,应为焦某庚理以前说过。今天晚上的事故是因为笼子上的钢筋太多出的事,按公司的规定网坑里基础筏上可以放2、3吨钢筋,昨天晚上基础筏上我到现场看后大约有10吨。按规定马某是1米X1米摆放,出事后我看到是1米X1.5米,这事是2月20日我、李某乙、张某己锋三个人商量为了赶工程进度可以放宽。马某筋的摆放是1米×1米摆放,我们摆放是1米5×1米5,没有按照图纸摆放,为了施工进度。钢筋网片是通过塔吊放在马某筋上。施工人员被砸是因为钢筋网片上放钢筋过多,引起的倒塌,放了多少我说不准,大约8吨多。施工队的负责人是程世宝。摆放钢筋没有按照图纸是在项目部的办公室李某乙给我和张某丁说的。吊车司机往马某筋的网片上吊钢筋是马某让吊的。在施工现场见过监理,但是不经常检查。

当天晚上加班是我给张某丁安某的,我是施工队的包工头程世宝让加班的,程世宝在事故发生的前两天对我说为了赶工期以后天天加班,晚上加班通知监理应该是项目部的李某乙通知。当天晚上监理没有在现场。基础筏上不应该放钢筋,因为基础筏上不能承重。

3、被告人马某供述:3月1日晚上7点多,我带领21名钢筋工到X号工地,因为只有两个灯看不清,开始我们没干活,我到工地的项目部找人接灯没人接,当时我找的是窦某,窦某公司啥也不买,灯没法接就两个灯凑合着用,我说没灯没法干,下边看不清,窦某说你们凑合着干,我也没法,我就回去让大家干活,到7点半左右下边钢筋不够,我去喊塔吊司机小龙吊钢筋,一共吊了10多吊,大概10吨左右,钢筋放在工地四周的基础筏板上边,吊有一个小时左右小龙就走了。吊钢筋的时候我指挥着将钢筋放在工地的基础阀板上,剩最后3、4吊老四和老王某辛挥着。基础筏上按规定放多少我不知道,当晚基础筏上放了有10吨左右钢筋,将近22点40分的时候,基础筏晃了一下,向北倾斜就倒了,把笼子里的人压到里面,跑出来四个,有一个受伤,剩下6个人在里面,我就到项目部喊人,喊塔吊司机小龙吊钢筋救人,后来消防队来了,人被120拉到医院,后来我去第二人民医院和平煤总医院,到总医院有一个人就死亡了(魏某刚),今天早上二院的两个人也死了。昨天加班是张某丁安某的。都是工地技术员李某乙和窦某负责安某要求、规格,再通过张某丁告诉我们。吊车司机是焦某戊,我在捆钢筋,并指挥他往上吊摆钢筋。

4、被告人张某丁供述:我是钢筋工的班长,出事故时我不在场,我当时在家出料单,是工人马某给我打电话说工地出事了,钢筋冲船(意思倒塌)了砸住人了,你赶紧来吧。我10点40左右到工地,看见工人魏某刚在钢筋下压着,消防兵正在营救,三人死亡,三人伤较重,一人伤轻。死亡的是魏某刚、谢X、苏六营。昨天晚上加班是工地上带班的小窦某排的,我又安某给了钢筋工,由马某负责。程宝让我来X号工地干钢筋活,他承包了工地的钢筋土,木工,混泥土的施工。马某间的间距应该是一米,我们工地上的距离是1.5米,是工地上的技术员李某壬(名字不祥)让我放到1米5的,当时在场的有窦某。窦某通知我安某加班。那天加班我有事,我又安某给马某了。

5、被告人焦某戊供述:我在工地上是塔吊司机,有证,没有经过培训。昨天晚上吊钢筋吊有10多吊,多重我不知道怎么算,头一吊放在工地地上,剩下的放在钢筋地基网片上了,是下边钢筋工指挥员指挥我放在那里的。干了有1个小时,我回屋子看打牌,到十点多听见外边很大钢筋声,一会看场子的老四跑到我屋里让我赶紧上塔吊,到工地看见钢筋架塌方压住有工人,我上塔吊将钢筋架吊起救人。我看见五人被压,具体多少人我不知道,最后被120拉走了。当晚有10个人左右加班。我是2011年2月12日到德春建筑公司开塔吊的,没和公司签合同。当晚是钢筋工技术员窦某和另外一个钢筋工指挥我干的,当时没有违反操作规程,当时钢筋是分开放的,四个角都有,我吊了10来吊钢筋。

6、被害人王某辛证言:我住院是因为工地上发生事故把我砸伤了,是3月1日晚上10点30分发生的事故。晚上6点40分左右,我们钢筋工有20多个左右,在工地上吃饭,钢筋工领班张某丁对我们说今天晚上都加班,后天工地打混凝土,并交代一个姓马某负责领着干活,我们晚上7点30分开始加班干活,先在工地上绑上层钢筋网片,干到晚上8点30分左右,我和小马某上面捆钢筋,小马某挥着将钢筋放在基础筏板上面,一共吊了10吊左右,吊完我下工地干活,有7个人在基础阀板里也绑钢筋,外面也有6-7个,干到晚上10点30分左右基础筏板晃动,后来倒塌了,把在笼子里干活的人压到里边了,我从里边爬出来,其他人还压在里边,后来我被120拉到医院,和我一起的还有两个人,他们到医院后都死了。我们干活的马某之间距离是1米5,按规定听张某丁说是1米。

7、被害人张某己X证言:3月1日晚上10点40分左右,我在工地上捆扎钢筋,看到上面双层钢筋网倒塌下来,我就赶紧跑,没跑及被砸住,当场昏迷了。我刚到工地只干了半天,谁也不认识。

8、证人郝某证言:我是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工地项目的协某,拆迁温集民房的协某。我们公司在温集开发的工地叫春华国际茗品。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许某,有三个副经理,一个叫许某文主要负责材料,另一个叫李某壬主要负责办公室和楼房销售。李某壬X和一个不知道名字的人承包了温集村春华国际茗都X号楼工程,张某己是我们公司派的负责这个项目的人员。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派的是平顶山市成功监理公司,主要管理安某,质量包括施工进度工程付款。员工没有进行过安某培训,员工是工程项目承包人招工的。我们公司的员工有岗前安某培训和安某资格证,施工工地的员工不全有。我管理不到位。

9、证人李某壬X证言:3月1日晚上11点15分左右我接到看场人员李某壬礼电话说工地上出事故了,工地钢筋塌方了压住人了。当时在场负责人是窦某,还有一个叫宝的,李某乙在场不在场我不知道,因平常他在现场,但昨天晚上说了不再加班。我到现场听说6、7人受伤2人死亡。这个工程总指挥是我,是我和李某壬X签的施工合同,由李某乙和窦某负责技术,窦某和宝负责安某,焦某庚东是施工总负责人,这个工程是他投资。昨晚是由窦某安某工地上施工。总公司名字叫平顶山市德春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是许某,我是个承包人,没有资质证,我与总公司签有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负责X号楼工程。工人是我女婿焦某庚东找来的,工人没有经过培训。我们施工前没有与民工签用工协某,只是与焦某庚东签了一份用工协某。我是工地工程的承包人,更是负责人,我的失职,我愿意承担责任。钢筋倒塌是因为钢筋工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堆放钢筋太多太高某,另外还有吊车司机将钢筋框架吊放过高,而且放置偏了就倒塌了。晚上加班是窦某和程世宝安某的,还有钢筋工马某,以前加班窦某程给我说过,但出事那晚说过不加班了,是窦某程私自加班,没有向我汇报。

10、证人张某己X证言:我在河南成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建筑工程现场监理的工作,是总监工程师,有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温集村春华国际茗都X号楼工地是我监理的,监理的职责是监理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的施工标准,X号楼有两个工程监理,另一个叫韩某,20多岁,我是总监。当时发生事故时我不在现场。基础阀板钢筋是按图纸安某,因为施工方没有报检,所以没有对照图纸检测过。我不知道筏板上堆积十几吨钢筋,韩某知道不知道我不清楚。春华国际茗都X号楼工地开挖地基土方是11月份,放线的是李某乙,其他人不知道叫啥名,开挖基坑也是11月份,11月底挖好的,开挖基坑时质检站的人去没我不知道,基坑挖好验槽了。参加验槽的单位和个人有:平顶山市质量监督站四科的张某己超科长,设计单位的马某,地质单位不知道叫啥,建设单位张某己、韩某,监理单位张某己X、韩某,施工单位乔国强,焦某庚东。工地上的材料是施工单位进材料后向我们报验。报验后需要复检取样送检,送到市建委实验室复检。X号楼的钢筋我们见证复检送样过。

11、证人韩某证言:我是河南成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干工程监理的,公司法人代表是张某己,总监是张某己X,温集村春华茗都工程X号楼工地有2个监理,我和总监张某己X,我平时的工作是总监安某的,主要监理工程的质量、安某、进度,如果施工单位需要加班施工单位向业主和监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我们才提供24小时监理工作,当时事故发生是晚上11点多,我下班了,我没有监理资质证。

12、证人李某壬X证言:我和焦某庚东、李某壬X牵头承包的X楼的主体。承包后工程是焦某庚东和李某壬X干的。焦某庚东是X号楼的主要承包人。我们是春华国际茗都开发公司下面的一个施工队,现在只有20多人,主要承建楼房的主体工程,负责工程完工。我主要负责材料和资料工作,我是材料员和资料员,安某工作是焦某庚东抓的,李某壬X负责全面。我听李某壬X和焦某庚东说他们有项目经理证和建筑工程资格证,春华公司早就要这些证件,他们一直没有交给我。李某壬X、焦某庚东把施工队挂靠在什么建筑公司名下了,与春华集团签订的施工合同,包括主体承建直到工程验收合格。焦某庚东主要负责施工安某,工地上的一切责任都由李某壬X和焦某庚东负责,在施工队与春华集团签订合同后,我与李某壬X单独签订了一个合同,由我负责与甲方协某,进料的质量及与甲方要工程款,相关的债务、安某生产、法律责任都由李某壬X、焦某庚东负责。今天我有事,下午4点多提前回家了,工地具体工作安某我不知道。我是零点时李某壬X给我打电话说工地出事了。我听工地值班人员和工地技术员窦某说,X号楼基础钢筋笼塌了,底下砸住5个人。钢筋笼是大楼主体的基础,有1.5米,用钢筋大约80吨,是从南边往北边塌的,是因为塔吊司机吊的钢筋放在钢筋笼上面的太多,给压塌了。是钢筋班班长指挥塔吊的,因为钢筋班班长操作不当,指挥塔吊司机吊钢筋过多,放到钢筋笼上面,导致钢筋笼倒塌发生了事故。

13、证人焦某庚X证言:我是温集春华国际名都工地仓库保管员。3月1日晚11点多,我在工地临时房睡觉,听到工地上呼啦一声,出门一看见工地上钢筋倒塌,压住了在下边干活的5、6个工人,我们就打了110、119一起抢救伤员。昨晚工地上的负责人是负责技术的窦某,还有负责钢筋的陈宝,陈宝不在现场。陈宝负责包人力,找木工、钢筋的包工头。我父亲焦某庚东是带人施工,包的是施工人力。我姥爷李某壬X是负责包料的。

14、证人张某己证言:X号楼是2010年11月24日开工的,当时开挖基坑时我在场,还有项目上的焦某庚东、李某壬X,李某壬X,监理上的韩某,其他人不认识,当时地基的定位桩谁固定的我不知道,徐德春经理给我说的按定位桩放线,我给焦某庚东和李某壬X指的定位点,他们按定位点放的线,我想他们会安某技术员放线。地基槽挖好后质检站的验收了,有我,监理的张某己X,韩某,施工方有李某壬X,李某壬X,焦某庚东。开工后,平顶山城建局执法队和新华区城建局执法队来检查过。

15、证人焦某庚证言:我主要负责工地上的材料购买,主要购买小五金之类的东西,主要包括:方木,铁丝,模板,钉子,钢管租赁等。施工安某标志是我于2011年2月22日在新华建筑书店买的,是工地上技术员李某乙让我买的。大概有十几张,就买了这一次。买的安某标志牌当时都发给焦某戊和焦某庚洋了。焦某庚东主要负责工地上周转材料(大批的方木,机械,模板等)。X号楼工地项目是李某壬X和李某壬X承包的,钢筋活是程世宝承包的。材料是石栓钦质检的。我是2011年2月来工地的,我来时工地已经开工了。

16、证人王某辛证言:3月1日晚10点4分,我接急救中心调度室指令称:温集工地多人施工受伤,我乘坐救护车和护士宋翠环、司机蒋洪亮、担架员李某壬生到事故现场,我叮嘱他们救上来一个送车上一个,他们救上来三个人,我检查两人已死亡。我拉的三个人是苏六营(已死亡)、谢X(已死亡)、王某辛(头部有外伤)。

17、证人王某辛证言:3月1日晚我值班,120急救车从温集工地送来的伤者是11时15分左右,其中两名已经死亡,苏六营、谢X,死亡主要原因是胸部挤压造成窒息死亡,王某辛,头部有外伤。

18、证人李某壬证言:2011年3月1日网23时10分,我接市120急救中心电话,建西生态园对面建筑工地有外伤,我就出诊,赶到工地见119在救人,还有塔吊在吊钢筋,现场一白色面包车内有一伤员,上前检查发现已经死亡,接着有抬到120车上两个伤员,其中一个已经死亡,一个重伤,将二人拉到总医院,面包车拉着另一死者跟着。两名死者我看记录叫苏XX、魏某刚。还有一个伤员叫张某己X。

19、证人邵某证言:我是钢筋工,工龄1年左右,没有经过培训,我们工头叫张某丁,当天晚上有一,二十个人在干活,干活用的钢筋是用塔吊吊下去的,是张某丁安某我们加班的。有人说快点干,就剩你们了,不一会就又有人喊倒了,我们就向后退,看到上层钢筋由南向北倒沉。我觉得主要是马某筋再加一个斜撑可能会好些,以前在别的地方干活,是每隔一段加一个斜撑。

20、证人张某己X证言:我是2月26日起来干活的,3月1日上午和下午都在往马某筋上摆放上片钢筋,晚上开始绑扎,19点多加班开始绑扎,大概到22点多出的事。

21、证人许某证言:我是平顶山市德春建安某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郝某是公司总经理,李某壬是经营副经理,许某强是安某副经理,兼安某科科长,张某己是公司技术负责人。温集村旧城改造工程名称是春华国际名都,共X栋都是小高某,X号楼X层。监理公司是河南成功监理公司,公司经理张某己。X号楼是村民安某房,证件还没有办理到位。“3.1事故”是绑钢筋的工人晚8点上班,下班后钢筋工要求再吊一些钢筋,结果吊车司机把钢筋放到钢筋笼上面时钢筋笼发生坍塌,压住6个人,最后死亡4人,发生事故时监理员不在现场。钢筋工的头私自让加班。绑钢筋的人都是焦某庚东找的,他是工程承包人。

另有,中平能化集团总医院出具的苏XX、卫XX死亡诊断书、门诊记录、住院病历、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谢X、苏XX死亡通知书及抢救记录、平顶山急救中心出诊记录、2010年12月6日由甲方受委托人郝某、乙方受委托人李某壬X、李某壬X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李某壬X与李某壬X签署的协某、常住人口信息五份、抓获经过、平顶山市德春建安某饰有限公司“3.1“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说明、“3.1”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请示、调查报告、被害人王某辛、张某己X与平顶山市德春建安某饰有限公司的协某、平顶山德春建筑安某装饰有限公司与死者谢X、苏XX、苏XX、卫XX的家属签订的赔偿协某各一份、平政文【2011】X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春华国际名都X号楼较大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张某丁家属垫付事故死者、伤者的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平公(刑)勘【(略)】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窦某、焦某戊、马某、张某丁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某管理的规定,造成四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窦某、焦某戊、马某、张某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辩称,李某乙不是现场的指挥者也不是实施者,其职责是施工放线、按图纸施工,施工方的图纸有缺陷,导致事故的发生,被告人李某乙无权改变摆放密度和是否在安某上采取有效的防护,采用何种安某施工工艺,没有直接的关系且被告人李某乙如实供述事故事实,应按自首对待及本案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另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窦某的辩护人辩称,窦某不是现场的技术人员,仅负责测量和放线,过错轻微及被告人窦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另辩称,受害人的赔付已全部支付,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焦某戊辩称,其没有违章作业及其辩护人辩称,基础筏板是否有斜撑,是否能够承重,钢筋班工人违规作业和筏板基础四周没有采取稳定加固支撑措施,不是吊车司机的责任,焦某戊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辩称,马某不是施工现场的负责人,钢筋吊多少,放在什么地方,也不是其能决定的且事故发生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视为投案自首,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另辩称,本案民事赔偿已到位,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请求法院依法对马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丁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丁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且本案只是较大事故,不适用重大责任事故中的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另辩称本案民事赔偿已到位,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丁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窦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马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焦某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己

审判员姬福有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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