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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又名公X、高新生),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告人龚某以自己能够帮助李某安排当兵为由,伙同其妻子马某(已判刑),多次收取李某的钱财共计x元,后二人外逃,龚某更改姓名,并和马某不断更换住所以逃避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查找。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平煤集团劳资科证明、在逃信息表、欠某、保证、中国联通通话清单、短信清单、(2010)平刑终字第X号裁定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龚某以自己能够帮助李某安排当兵为由,伙同其妻子马某(已判刑),多次收取李某人民币共计x元,后二人外逃,龚某更改姓名,并和马某不断更换住所以逃避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查找,赃款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龚某供述:我在家叫公树林,在平顶山的名字叫龚某,后来为逃避公安机关抓获,我在周口沈丘办理另外一个身份名字叫高新生。2005年,我以给李某安排当兵为由,我和我老婆马某共收李某现金22.2万元,大部分是我收的,小部分是我老婆代收的,之后她都给了我,我老婆马某生小孩的时候,我给了她2万元钱,后来因为我要买六合彩,又向我老婆要回了1万元,我骗了钱后,我和马某在安徽界首开了一家婴儿游泳馆。在河北灞州、广东东莞打过工。我离开平顶山是因为给李某安排当兵的事办不了。我没有能力安排,我是骗李某的。2005年,我和许某到洛阳玩,住在一个宾馆,第二天早上我出去给许某说找我哥,我出去不到一个小时回宾馆给许某说事办好了,其实我没有见我哥,我是骗许某的。因为许某以为我有能力安排当兵,所以我骗他。我哥叫龚X,在洛阳监狱工作,我们是叔伯兄弟,他不知道我给人安排当兵。

2、被害人李某陈述:龚某和我楼对楼住,龚某对我说:“我有一个哥在洛阳市监狱姓龚,是个政委,能帮助办理当兵,男兵女兵都可以办,我哥一同学在省军区工作,只要没有乙肝,不用体检身体就可以当兵走,全部都能当武警,男兵每人需现金1.5万,女兵每人需要现金5万元,并保证复员后给安置卡安排工作”。我相信了他,俺亲戚张XX(女),黄XX(女)、党XX(女)、俺邻居金XX(女)、李某(男)、罗XX(男)想当兵,他们把钱给我,我就把钱在龚某家把钱给龚某,其中2次龚某不在家,其他几次都是他爱人马某数的钱。2005年9月17日在龚某家我把钱给了龚某x元,龚某给我打了一个欠某。2005年9月23日,在龚某家,我给了龚某x元,龚某又给我打了一个欠某。2005年9月28日,在龚某家我给了龚某x元,给我打了一个借条。2005年9月29日,在龚某家我给了龚某x元,龚某给我打了一个欠某。2005年10月12日,在龚某家我给了龚某8000元,龚某给我打了一个借条。2005年10月28日,在龚某家龚某不在家,我把钱给他老婆马某,马某给我打了一个欠某。2005年11月3日,在龚某家我给了龚某x元,给我打了一个借条。2005年11月12日在龚某家,他不在家,我给了他爱人马某x元,马某给了我一个欠某。以上8次我总共给了他们x元,我记的有一次给钱时他老婆的妹(叫啥我不知道)在场,还有一次是四矿掘进三队的严XX在场,具体是哪一次我也记不清了。2005年11月27日晚上10点多,有三辆车来找龚某,一辆是黑色轿车,二辆军牌轿车,还有一个穿武警服的男的,这个穿武警衣服的男的说:“是龚某委让我来办当兵的事”他自称姓王,他说“有没有当兵的了”我说“没有了”。过两天又给我打电话,他的号码是(略)说“政审表给你办好了”。我又稳住他说“你不过来了吧,还有人当兵哩(实际是没有)”,他也没来,再打电话就关机了。2005年11月3日我在龚某家,我找到龚某,我让他给我写了一个保证,当时龚某也在家,他老婆也在家,龚某就写了一保证。兵没有走,11月28日,我到龚某家找到龚某,让他和他老婆、我一块去找龚某的哥,龚某的老婆回项城娘家,我就和龚某一块到项城他老婆家,也没见到他老婆马某,龚某说“我去方便一下”就也逃跑了,打电话刚开始还接,他说“出去找车了”后来就不接了,现在关机了。他跑后,我从项城回来又到洛阳找,洛阳监狱政委,叫啥我不知道,龚某给我说,他哥叫龚XX,当时洛阳监狱的政委出去学习了,我们也没见到人,办公室的人给我说了龚某委的电话,办公室电话(略),家的电话(略),我们没找到人就回来了。

3、证人马某证言:2005年9月,我和爱人龚某在河南平顶山市煤矿对其同事李某称可以帮孩子当兵,我收了李某7万元人民币,并将钱给了爱人龚某,后对方知道我们骗了他们并报了警,我和龚某都跑了,在也没有回老家,我和爱人龚某没有能力帮他人办当兵的事情,我们就是骗点钱用。我不清楚龚某收了几个人的钱,我只收了李某的7万元。

2005年龚某对李某说能帮孩子当兵,龚某说能给李某安排当兵但需要花钱。我知道我的行为是诈骗。从2005年到2006年我和龚某分别在项城、安徽介首、河北灞州呆过,龚某又办了一个身份证名字叫高新生,后来我又和龚某在广东东莞呆过,后来我不想和龚某在一块,就回到了项城,2009年12月底去北京,到了北京后因为另外一起纠纷被东升派出所的人发现并抓住。

4、证人许某证言:我和龚某是2002年在矿上跳舞认识的。龚某给我说:“俺有一个哥在洛阳监狱建华玻璃厂当政委。”2005年,龚某给我说:“我给人家跑兵哩。”我问:“你找谁跑兵”龚某说俺在当政委的那个哥跑哩。2005年10月分具体日子记不起来了,龚某找到我说:“你和我一块去洛阳办跑兵的事。”我们就走了去后住在神剑宾馆,第二天早上我在屋睡龚某出去了说:“去找俺哥哩”,他就走了。一个小时后龚某回来说:“事办完了,我们出去玩把。”玩后我们就回来了。2005年11月份具体时间我已经记不住了,我又和龚某一块去过洛阳三次,每次都是我在神剑宾馆睡觉,龚某早上说出去跑兵哩,他就去了,过一会就回来了。我不知道龚某在给谁跑兵,我知道龚某收对方钱了,不知道收多少。我没有和龚某一块去过龚某的哥哥工作的地方,也没有见过龚某所说的哥哥。2005年11月份,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龚某坐了两辆车(牌照,啥车,我已记不起来了)找到我,让我和三个人(我也不认识这三个人,有二个男的是豫东人,听龚某说是他“老表”,一个女的是洛阳开出租车的,这三个人叫啥我也不知道了,)龚某和一个当兵的和洛阳的出租车司机小范,还有另一个龚某的“老表”的开着两辆车,找李某要户口本和照片,龚某说:“明天到省军区找谁哩”,我不知道龚某到省军区找谁。第二天晚上8点多,龚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龚某为李某跑兵这事当保证人,我不当,李某接过电话也让我当保证人,我也不当,他俩(指龚某和李某)说如果我当保证人给我2000元钱,我说:“给我钱我也不当”第三天早上,我到李某家找到李某,让李某找龚某落实龚某当兵找的谁,我就上班了。第五天,李某又找到我和我在一起到洛阳找龚某,没有找到龚某。龚某找我让我和他一块去洛阳跑兵,龚某也没有给我啥好处。2005年12月3日晚上8点多,龚某给我打电话(电话号码我已记不清了前面是0394)让我告诉李某他的手机被抢了,过两天就给李某联系,不要急,我马某就把话给李某说了,过了一会,龚某又给我打电话还是用的这个号码说:“我不准备回平顶山了,过十来天吧我回平顶山给你联系。”龚某说跑当兵,我不知道跑没跑成过。

5、证人闫某证言:2005年,龚某和马某以给李某安排当兵为由,收取李某22.2万元这事我知道。有一次,李某给钱的时候,让我和他一起去。当时,龚某和马某在场,安排当兵的事我不清楚。

6、证人孔某证言:李某把钱给马某时,马某说这事不会假,肯定会办成,你放心把钱交给我好了。马某和龚某两人怎么商量的我们不知道,不过有一次四矿的闫某对马某说你要是不能办这事就赶紧把钱退了,马某说保证能办成这事,就是龚某和马某保证能办成这事,我爱人李某才会把钱交给他们。李某说有个穿武警衣服的男的说政审表办好了,这事我不知道,听龚某说他是征兵处的信访人员。

7、(2010)平刑终字第X号裁定书,其内容为:2005年9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马某伙同龚某(在逃)以能帮助他人安排当兵为由多次收取被害人李某的钱财共计x元。2005年12月份,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马某与龚某外逃;认定马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追缴非法所得赃款x元。

8、抓获经过: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北栅派出所2011年8月25日出具:2011年8月25日11时30分许,北栅民警在东莞市X区鸿鹏皮具厂员工宿舍抓获在逃人员龚某。

另有情况说明、平煤集团劳资科证明、在逃信息表、欠某、保证、中国联通通话清单、短信清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伙同他人骗取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来群岭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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