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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5日向某院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X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本案决定合并审理,于2011年12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X、委托代理人张先哲,被告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原告现已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南阳市X村小吕庄李某X家门口,因琐事与李某X发生厮打,李某某用拳头将李某X右眼部等处打伤。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X的右眼损伤构成重伤。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X的陈述;3、证人李某X、向某、鲁XX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结论;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起因是因为被害人用手机发短信辱骂我们家人,所以,我才去被害人家里理论,双方发生撕打,后我用拳头打在被害人的右眼上,将被害人打伤,但是被害人是有过错的,现民事部分已赔偿兑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2日凌晨0时许,新店乡X村小吕庄居民李某X在外喝完酒后回家,路途中给前妻李某克发送辱骂短信,后李某克的兄弟李某某知道后到李某X家找李某X理论,在此过程中,李某某和李某X发生厮打,李某某用拳头打伤李某X的右眼部等处。经鉴定,李某X的伤情构成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该供述证实:2011年5月11日23时许,因李某X发信息辱骂其姐,二人在南阳市X乡李某X家门口发生争执后引起人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其将李某X右眼部及鼻子打伤。

2、被害人李某X的陈述;

证明:2011年5月11日12时许,其酒后经过前妻李某克家时发短信辱骂,李某某到其家后先上来打其右眼一拳,将其打倒在地,后又用拳头朝其头部、身上打了几拳。

3、证人证言

(1)证人向某某证言;

证明:2011年5月11日大约12点左右,李某某到我家把李某X往外拉,李某某用拳头往李某X头上、身上打,李某X的右眼被打紫了,嘴也被打流血了。

(2)证人鲁XX的证言;

证明:2011年5月11日大约12点左右,李某某到我家把李某X往外拉,李某某和李某X用拳头打李某X,李某X的右眼被打紫了。

(3)李某X的证言;

证明:2011年5月11日大约12点左右,李某X给其发信息骂其,后和李某某一起到李某X家,李某X与李某某发生了厮打。

(4)李某X的证言;

证明:看见李某某在路边噘李某X,接着李某X和他媳妇向某两口俩也从他们家出来了,他们也在那噘,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我兄弟李某某跟李某X对着打,他们俩都没有拿东西,我兄弟李某某就用拳头打李某X,朝他头上打了几拳,然后我也上去拉架,后来双方就被家人拉开了。

(5)李某X的证言;

证明:2011年5月11日大约12点左右,看见李某X和李某某相互拉扯,李某X的眼部好嘴部都流血了。

4、鉴定结论

(1)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

证明:李某X眶部损伤构成轻伤,眼部功能受伤之日满三个月鉴定。

(2)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

证明:李某X右眼损伤构成重伤。

(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

证明:李某X右眼损伤构成重伤。

5、书证

(1)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李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

证明:2011年6月24日办案民警在李某某家将其传唤到红泥湾派出所第二大队。

(3)情况说明;

证明:2011年7月8日对被告人李某某执行逮捕,止2011年9月5日我大队未接到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此时,因对李某某逮捕二个月的诉讼期将至,将案件移送起诉,2011年9月21日我大队接到李某X的重伤鉴定结论。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兑现,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栗新峰

审判员周建明

审判员范成然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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