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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社新湘路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社新湘路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周某,又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村长桥X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向我社借款20万元,逾期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辩称:借款是实,但对利息有异议,愿意尽快偿还借款本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于1996年6月29日向原告所属新湘路信用社立据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⒓81‰,还款日期为1996年9月29日。被告借款后,偿还了至1997年3月31日止的利息。之后,被告未再还本付息,原告经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周某所欠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告周某订定于2011年1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x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由被告周某从2012年起,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5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

二、如遇被告周某家的财产被依法征收,则被告周某应当以财产被征收的补偿款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全部借款本息,上述第一条中的还款计划不再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100元,合计人民币325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湘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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