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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区新思路培训学校诉未来新起点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某、北京市X区新起点培训学校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X区X路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未来新起点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某,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X号楼B座10-11H(住宅)。

法定代表人武某。

委托代理人冯小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X区X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新思路学校)诉被告未来新起点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某(以下简称新起点公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李东涛法官独任审判,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思路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徐敬武、陈某某和被告新起点公某的委托代理人冯小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思路学校诉称:原告成立于1999年,曾荣获“教育部网络教育示范院校”等多项荣誉,是一所现代化、规范化的综合性民办教育机构。2011年5月,为了更好地宣传推广,原告安排本校网络营销部门及计算机专业教师、学员共同制作了网站主页(www.x.com),该网站由策划、程序员以及美工等十余名工作人员历时两个月制作完成,其中包括基本图片221幅、设计文某221式、编辑文某10万余字,网站总设计容量1G多字节,制作成本约24万元。2011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的网站主页(//bj.x.net)中有三十多处抄袭、盗用了原告网站的图片、文某、文某等内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网站还冒用了原告网站的备案登记号码。被告在网站中多处冒用原告的“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定助学机构”等专有的资质荣誉,显然是欺骗行为,已对原告形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bj.x.net网页上的侵权内容;2、在《京华时报》及bj.x.net网页上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4、赔偿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新起点公某辩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网站上页面存在时间早于其公某时间2011年9月2日,因此即使原、被告网站上有相同内容也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网站进行“抄袭”。被诉网站www.x.net以刘某静个人证件注册,其为网站所有人和负责人,因此被诉网站与被告无关。被告不是被诉网站的所有者及经营者,该网站是否侵权与被告无关。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无计算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新思路学校”域名为x.com,主办单位为新思路学校,备案号为京ICP备(略)号,网站负责人为李冬梅。“新启点”域名为x.net,主办单位及网站负责人均为刘某静,备案号为京ICP备(略)号。

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方正公某处出具了(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某,该公某显示,新思路学校代理人使用公某处电脑进入网站bj.x.net,该网站显示“京ICP备(略)号x○x-x.net”,并对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新起点公某对该公某不持异议,并认可网站中确实出现了新思路学校的ICP备案号,但不认可该网站为其所有。

庭审过程中,新思路学校提交了其网站的源代码文某光盘,用以证明涉案网站上的图片等内容来源于其网站。经对比,新思路学校的网站与新起点公某网站的备案号、所载证书、图片及文某等内容有多处相同。新起点公某以不能确定新思路学校网站源代码产生时间早于公某时间为由对此不予认可。

2011年12月2日,李冬梅出具证明,表明其虽为新思路学校网站www.x.com(京ICP备(略)号)的网站负责人,但该网站的经营者和所有人均为新思路学校。新起点公某认可www.x.com为新思路学校所有,但对李冬梅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新思路学校提交了2500元公某费发票及x元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新思路学校提交的备案信息、公某、证明、票据,新起点公某提交的备案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新思路学校作为新思路学校网站的网站所有人,依法对此网站内容享有著作权。网站bj.x.net的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某、图片、美术、文某等与新思路学校的网站相似,内容相同,虽然网站ICP登记的负责人为刘某静,但网站内容均为新起点公某的业务,在该公某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公某应视为该网站的实际使用者,该公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新思路学校网站网页内容,包括新思路学校的证书,已构成著作权侵权,亦属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公某辩称否认侵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新思路学校要求新起点公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证据不足,本院将依据新起点公某的侵权程度等因素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未来新起点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某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未来新起点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某在《京华时报》上向原告北京市X区X路培训学校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京华时报》上公某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未来新起点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某赔偿原告北京市X区X路培训学校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十五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市X区X路培训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来新起点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未来新起点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某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东涛

二О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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