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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挪用公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32岁。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愚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利用其担任罗山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出纳兼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出纳的职务之便,在罗山县X村商业银行宝城支行和庙仙支行以开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方式,分24次擅自将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账户里的公款共计(略)元取走;另被告人胡某手中保管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库存现金x.64元;以上共计(略).64元。除x.53元用于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正常业务支出及为单位职工发工资外,余款(略).11元被被告人胡某用于赌博。案发后,其挪用的(略).11元公款未归还。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用于赌博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利用其担任罗山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出纳兼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出纳的职务之便,在罗山县X村商业银行宝城支行和庙仙支行以开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方式,分24次擅自将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账户里的公款共计(略)元取走;另被告人胡某手中保管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库存现金x.64元;以上共计(略).64元。除x.53元用于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正常业务支出及为单位职工发工资外,余款(略).11元被被告人胡某用于赌博。案发后,其挪用的(略).11元公款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段X伟2011年10月12日证言:我任罗山县水利局工会主席,分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我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的出纳胡某失踪了,单位账面的钱也少了60多万块钱。这件事情黄X局长向县里作了汇报,然后安排我和水保站的临时负责人彭X贵(原站长黄X7月份去世)上检察院来报案。昨天上午省水利厅到罗山验收工程,彭X贵告诉我:“出纳胡某找不到,手机打不通,一些接待的东西没法买,我往他家庭打电话,胡某的母亲说胡某已二天没回家了。”我就安排彭X贵赶紧组织人去找,并把这个情况向黄X局长也作了汇报。黄局长也说赶紧去找到胡某。昨天下午,彭X贵给我回话,说胡某还没找到,联想到会计龚X明(铭)出去学习,临走怕单位用钱,就把印鉴章留给了胡某,就去单位账户查一下,一查单位账胡某取走了几十万块钱。我一听赶紧给黄局长作了汇报,黄局长安排叫一方面组织人继续寻找,一方面组织财务人员清水保站的账。并安排说如果今天夜晚还找不到胡某的话,明天8点就上公安局报案。今天上午,我上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的说胡某是干部,不归他们管,让我到反贪局来报案。

2、证人彭X贵2011年10月12日证言:我任罗山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党支部书记、代理站长。省水利厅要来罗山验收水保工程,单位要提前作接待准备。2011年10月9日上午我打胡某的手机,要他到单位来买接待用品,但胡某的手机关机。我又给胡某的母亲龚X建打电话,龚X建说胡某在医院护理病号。我叫龚X建通知胡某赶紧到单位,龚X建说她在信阳,胡某的手机她也打不通。10月9日下午我又打龚X建手机,她没接。10月10日早上7点多,我给龚X建打电话问胡某到单位没她说她马上到单位,有情况要对我说。8点多一点,龚X建到水利局对我说:“我这儿管不了,48小时杳无音信。”我说这么大的事你咋不早说。她说抱侥幸心理,想着能找到胡某。我叫龚X新到公安局报案。我把这个情况向主管领导段X伟作了汇报,段X伟向黄X局长作了汇报。随后我立即通知单位会计龚X明(铭),让他立即从郑州赶回罗山。后我又打电话给罗山商业银行庙仙支行的行长刘X彦,让她查一下胡某近期是否从单位账户上取款。刘X彦查后回话说单位账上没钱了,胡某九月份先后取了九笔款。我让她把取款凭证复印件带回罗山。当天下午胡某取款明细弄回来后,我让龚X明(铭)赶快核账。经初步核实,胡某九月份从单位账上转走现金六十多万元钱。晚上九点多,在黄X局长办公室我和龚X明(铭)将初步核实的情况向黄局长作了汇报,当时段X伟、鲁X也在场。汇报后黄局长安排我和龚X明(铭)继续查账,另外安排人继续找胡某。今天早上上班后,我们又到黄局长办公室汇报人还是没找到。随后黄局长去向县领导汇报,一会儿黄局长就电话通知我和段X伟到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的领导听了情况后说不属他们管,让我们到检察院报案。随后我和段X伟几个人就到检察院报了案。我单位一个机构挂两个牌子,一个是罗山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这一块的经费(人员工资、办公费)由财政支付中心监管;另一个是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这一块的经费、账目财政支付中心不监管,由水保站直接管理。胡某是水保站的出纳兼第一项目部的出纳,他转走的是第一项目部账户上的钱,是工程项目的预付款。

3、证人龚X铭2011年10月12日证言:我是罗山县水利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会计,胡某是出纳。我单位一个机构,对外两个牌子,一个是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另一个是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为啥这样搞法,实际上是我口上的项目,我口上的人自己实施,这样可以多增加收入,也可以解决我站富余职工的就业问题。项目施工是我口的人,一个项目设一个专账,每个项目的会计都是我,出纳都是胡某。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主要收入有上级部门拨我口上的项目款,以及向局争取的一些小活。小流域项目款下来后,先到县财政局农财股,再由县水利局对外招标,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如属于水土保持方面的就交由我们实施。款由财政局到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然后再到我们第一项目经理部。我们项目经理部设有二个账户,一个在罗山县X村商业银行庙仙支行(账号为:(略)),一个在罗山县X村商业银行宝城支行(账号为:(略))。需要用钱时再开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取。取款共需要三个印章(第一项目部公章、法人印鉴、出纳印鉴),其中公章在我手中,二个印鉴章在胡某手里,以便互相监督。法人印鉴章以前是站长黄X,黄X去世之后就改为彭X贵。昨天下午我还在郑州学习,彭X贵打电话说胡某失踪了,你赶紧回来看看账对不对。我昨天下午赶回来,经核对银行方面,初步确定胡某擅自取走了60多万块钱。结果出来后,我赶紧向站、局领导作了汇报。今天上午,局里安排分管领导段X伟带着彭X贵、我到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的同志问明情况后,说这事不归他们管归检察院管,我们三个就到你们这里来报案了。我到郑州之前请示过彭X贵,问我学习期间单位业务怎么办彭X贵说财务章你交给胡某。10月6日下午,我打电话给胡某说,我X号要出去学习一个星期,单位财务章我放在我中间抽屉里,没锁,你需要用时自己去拿。胡某回答说知道了。胡某是以开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方式把钱取走的。经过核对单位财务账和银行资料,胡某没经领导同意擅自从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取走公款x.08元。今年银行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不成本的卖,每次办业务取款、转账都是到银行现场办理。因为单位业务量大,不可能每次我都陪胡某去办理业务。为了图方便,有时我就把我保管的单位财务章交给胡某,让他去办。这件事情我也有一定责任。

4、证人龚X建2011年10月20日证言:我是胡某的母亲。胡某性格内向,很少与人交往,爱抽烟,得胰腺炎后也不喝酒,很少在外面吃饭,爱上网爱玩游戏。原来我家里有电脑,他在家里上网玩游戏。后来我家里网撤了,他爱到单位上网,是否还到其他地方去上网及玩游戏我不知道。他是否上网赌钱我也不知道。2006年10月初,我丈夫出车祸去世后,我家里的钱交由胡某掌管,包括原先的积蓄及我丈夫出车祸对方赔的十来多万元,收的礼金等。我只管我的工资。胡某近期从来没给我或我媳妇大笔钱,家里的日常生活开支由我负责,老亲的人情往来也由我负责,胡某只管他单位的人情往来。胡某挪用单位公款,他是有知识有文化的人,他走到这一步由他自己负责。他有胰腺炎,看是否能够考虑。

5、证人闵X芳2011年10月13日证言:我是胡某的妻子。2011年10月10日夜晚,彭X贵和龚会计一块上我家找胡某。彭X贵问我公婆龚X建和我,说:“胡某到哪去了,单位到处找不到他,手机也打不通,你们知道他上哪去了不”龚X新回答:“你们夜晚急着找胡某什么事。”彭X贵说:“现在不好说,等查了账才晓得。”第二天早上,水利局的工作人员给龚X建打电话说,胡某用了单位的钱,具体用多少现在单位还在查。1至7日国庆节放假,X号胡某还很正常在单位上班,X号夜晚我俩还去医院探望了亲戚,X号的早上我们各上各的班,夜晚胡某就没回家。X号白天我们双方的父母亲戚都知道胡某不见的事情,都在找他。至于反常的现象,现在回想起来胡某那几天有点反常,X号晚上他非要到外面澡堂洗澡。我说天气也不冷,何必非要上外面去洗。X号那天,平时不干家务的胡某把家庭的衣服也洗了。我和胡某各管各的钱,也各花各的钱,我自己的钱也只够我用。胡某喜欢上网,他一有空闲就爱去单位上网,但他上网具体干什么我不知道。胡某近期也没给我及家庭钱。

6、证人刘x年10月18日证言: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1日被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留罗山县看守所劳动号服刑。我好多年前就认识胡某,我原来卖过米面馍,经常到他家附近,他买过我的馍,时间长了就熟了。后来在一块玩过小牌斗地主。另外胡某爱到电玩城玩游戏赌博,我也经常去。那是四五年前的事,可以说罗山电玩城开办以后,他就去电玩城玩游戏赌博。在那里玩游戏赌博,赢的机会只有百分之三十,如果赢了后不及时收手,继续玩下去,输的机会就是百分之百。胡某在电玩城输好多钱,他父亲出车祸赔的钱,他家的钱以及他私下向别人借的高利贷都被他输了,输有一百多万元。我见到胡某赌博的地方有三个,一个是原三八商场二楼“飞龙网吧”,一个是宝城广场“飞(非)凡”游戏厅,另一个是步行街沿上的“凯旋”电玩城。主要是猜大小注,有好多种玩法,游戏的名字我叫不出来,可以统称玩老虎机。

7、证人张x年11月14日证言:我是在电玩城和网吧玩的时候认识胡某的。他经常在电玩城和网吧玩,而且玩的比较大,也输了不少。我主要在大十字街的飞龙网吧碰见胡某多些,在凯旋电玩城也碰见过胡某。胡某当时玩的是万能鲨鱼(实际上是一种赌博机器),我听电玩城的工作人员说胡某玩赌博机输了很多钱。

8、证人邢X涛2011年11月15日证言:我是2010年底到凯旋电玩城打工的,主要是负责维修、上分及卖币等。凯旋电玩城有两台“万能鲨鱼”机,在楼上,只有这两台机器能上分。胡某是我小学同学,他今年上半年去的次数比较多,他主要玩“万能鲨鱼”机。时间玩长了肯定输钱,胡某在凯旋电玩城玩有两、三个月的时间。他是大玩家,每次押分比较多,有时他还玩两台机器。他输了不少钱,具体数字我估计不到,因为我不管账。他是大玩家,知道他玩游戏赌博的人多。我听说他在“飞龙网吧”也玩“万能鲨鱼”机,玩的还大,也输好多钱。他在非凡电玩城也玩过。两年前我就听说他输有一、二十万。

9、被告人胡某2011年10月12日供述:我用了单位的公款还不上,不知道如何面对,就跑到我妈那(我母亲叫龚X建,在信阳市X区居住),今天你们检察院的人从我母亲家给我带到检察院来。我在单位管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兼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的钱。我单位是一个机构,二个牌子。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和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代表原来是黄X,黄X于今年7月份去世后,由支书彭X贵临时主持工作。二个机构的会计都是龚X铭,出纳都是我。龚X铭管着单位的账目并保管二个机构的单位账务章,我管着这二个机构的钱和法人和我自己的印鉴章。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的账户由县财政局支付中心代管着,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的账目是实施一个项目设立一套专账。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一共有二个账户,都在县X村商业银行(一个账户在宝城,一个在庙仙)。正常的程序是如果单位需要用款,就由我开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加盖我和单位法人的私人印鉴章,交由会计龚X铭加盖单位财务章,然后再到银行办理业务。我自己擅自将单位公款转入个人银行卡或支取现金共117万元左右,其中在宝城农商行单位账户上前后往我个人卡上转款39.4万元,在庙仙农商行单位账户上前后取款77.7万元左右。钱到手后,我发单位工资二次约6万余元,支付给工程老板刘X广x元,余款108万元左右被我个人使用。这些钱都是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的项目款,都是公款。我从今年3月份开始偷偷用单位公款的,其间小额的归还过几万,但到现在我自己计算累计还是用了单位公款108万元左右。我每次是凭现金或转账支票取的钱,宝城支行的在今年5月份以后一般是开转账支票转走的。在宝城农商行取款只办转账业务,而且银行不卖支票,必须现场办业务。单位有时安排给工程老板取款,我就找会计龚X铭把财务专用章借过来,带着到银行现场办理业务。给老板办完业务后,我自己现场又要张转账支票,偷盖上财务专用章把钱转给我自己用。在庙仙农商行可以开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有时我就给龚X铭撒谎讲开收据需要用单位财务章,将公章骗过来后,我就偷偷先在几张现金支票上提前盖好单位财务章,自己需要用款时,我把自己保管的印鉴章一盖,就能从庙仙农商行直接取到现金。今年7月份,我已经塌公款50余万元,这时单位如果要用大笔的钱而拿不出钱,我的事情就捂不住了。事情就要捂不住时,站长黄X过世了,当时还没明确谁来负责站的工作,工作停顿了一段时间,单位没有大笔的开支,我的事情才稳定了下来。按规定我一个月和会计对一次账,我凭从银行拿回来的对账单和会计对账。因为账户上的公款已经私自叫我取走了,所以对账单要拿回单位的话,事情就会暴露。于是每次我从银行拿回对账单时,都先到县老经贸委下面的复印店按对账单的格式和我的要求重新打印一份,拿到单位和会计对账,真的对账单我每次都顺手销毁了。我取的公款全部被我赌博输掉了,从2004年开始玩老虎机,先是把自己的积蓄全部输光,我自己的钱前后输有100多万,为了翻本,我今年开始偷取单位的钱赌博。我私自取单位款,都是以开转账或现金支票的方式。如果用转账支票,我就把钱先转到我在县X村商业银行开的个人储蓄卡上(我在县X村商业银行一共有三张银行卡,我往这三张卡里都转有单位的公款,其中有二张是以我的名字办的,一张是以赵X的名字办的。赵X是给我单位搞活的包工头,有一次办业务时我得到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我以他的名字办了一张银行卡),每次赌博需要用钱时我再从这三张卡里面取钱。用现金支票也是这样,把钱取出后先放在我在县X村商业银行的三张银行卡上,赌博时再取。我只记得一张卡号尾号为936,一张卡号尾号为481,以赵X的名字办的一张卡号码记不清。这三张卡里面481的那个卡和以赵X名字办的卡被我扔了,936的卡被我遗忘在庙仙农商支行了。今年3至6月份我主要在“凯旋电玩城”和“飞龙网吧”玩老虎机,里面的工作人员都认识我,这二个地方我大概输有50万。7月份到现在我都在互联网上赌博网站玩“百家乐”,为这我在建行专门有个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往里面打钱,玩“百家乐”我输了60多万,具体输多少,银行卡上有交易记录。网站名字叫“蒙特卡罗”,网址:WWW.x.COM,用户名叫:x,登陆密码为:x。这家网站是境外的,服务器在菲律宾。在赌博网站上赌博使用的那张卡是财政局统一发给各单位出纳的公务卡(建设银行),卡带在我身上。经我辩认,卡号(略)的这张卡就是的。10月X号早上,因为塌的钱太多,没法面对同事,我就关掉手机以免单位的人找到我,跑到信阳躲起来了。临走时我没跟妻子及母亲讲我的事情及去向。X号和X号都在信阳火车站附近的小旅馆睡,X号夜晚10点多上我母亲的房子住的,一直到今天你们找到我。当时我母亲在罗山的家里面,我平时带有我母亲信阳房间的钥匙。我母亲和我妻子都知道我赌博玩老虎机,为这我经常和家人争吵。到现在我输多少钱,输的钱是哪来的家人也不知道,我也不敢让她们知道。

其2011年10月14日供述:经我辩认,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在罗山县X村商业银行庙仙支行的账户交易明细(时间2011年3月23日至2011年9月27日),我找出13笔,我已经在上面打对号,这些款被我取走挪用。1、2011年7月4日现金支票取现x元;2、2011年7月9日现金支票取现x元;3、2011年7月22日现金支票取现x元;4、2011年7月27日现金支票取现x元;5、2011年9月7日现金支票取现x元;6、2011年9月15日现金支票取现x元;7、2011年9月19日现金支票取现x元;8、2011年9月20日转账x元;9、2011年9月22日转账x元;10、2011年9月24日现金支票取现x元;11、2011年9月25日转账x元;12、2011年9月25日现金支票取现x元;13、2011年9月27日现金支票取现x元。总计x元,这个数字我认可,是准确的。取现的我一部分存入我个人在农商行的银行卡上,一部分带回罗山县存入我那张建行公务卡上,转账那部分都放在农村商业银行我个人的银行卡上。经我辩认,5笔转账支票,票号分别为:(略),(略),(略),(略),(略);8笔现金支票,票号分别为:(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这13张支票都是我办的。我在罗山县X村商业银行办了有尾号为936、841的二张卡,还有一张以赵X名义办的卡。我从庙仙支行单位账户挪用的钱除了一笔4万的转到赵X的卡上,其余的都转入这二张卡上。这x元,绝大部分都被我赌博用掉了。7至8月份取的钱,在凯旋电玩城玩老虎机我印象中输的有12万左右,在网上赌“百家乐”输掉了几十万。8月份以后取的钱都被我在网上赌“百家乐”输掉了。在网上赌博付款是我用建行的公务卡,我开通了网银有支付转款功能。每次我在网上赌博需要钱时,都先从尾号为936和841的农商行银行卡中先把钱取出,再存入建行卡进行赌博。x元除了有9万元左右用于单位开支上,这9万元有6万元发了单位不在编的职工7、8、9三个月的工资,另外x元支付了刘X广的工程款,这些单据应该都在我办公室的抽屉里,我没带走。

其2011年10月26日供述:经我辩认,我从罗山县X村商业银行宝城支行提取的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账户(略)交易明细,我找出了11笔我挪用的公款,我在后面打有对号,这些款都被我取走用于赌博了。另外2011年3月14日我通过现金支票取走2万元,这2万元我没用,于2011年4月18日又把它存到账户上。1、2011年4月6日,用现金支票支取x元;2、2011年4月8日,用现金支票支取x元;3、2011年4月19日,用现金支票支取x元;4、2011年6月2日用转账支票支取x元;5、2011年6月17日,用转账支票支取x元;6、2011年6月29日,用转账支票支取x元;7、2011年6月30日,用转账支票支取x元;8、2011年7月4日,用转账支票支取x元;9、2011年8月9日,用转账支票支取x元;10、2011年8月25日,用转账支票支取x元;11、2011年9月4日,用转账支票支取x元。总经额是x元,这个数字是准确的,我认可。经我辩认,这11笔转账或现金支票的号码分别为:(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这些支票是我开的,款取走后被我挪用了。开现金支票的我直接带走,用转账支票的我都先转入我在罗山县X村商业银行办的尾号为841、936的银行卡上,用时再从卡上取。这x元到手后,绝大部分都用于赌博,其中有2万元用于还高利贷,原来我在诚信理财公司借款也是为了赌博,还有我借给李X生x元。在凯旋电玩城玩“万能鲨鱼”赌博,光这输了30多万。我在4、6、7月取走的公款,绝大部分输这上面了。在飞龙网吧玩“万能鲨鱼”赌博,输了大概有15万左右。在非凡电玩城玩“万能鲨鱼”赌博,输的不到1万块钱。7月底,我开始在网上“蒙特卡罗”网站赌博,输的有60万往上。我七月份之前,大部分赌博用的是宝城支行单位账户上的款,本想赌博赢了钱再把钱还回去,最后实在输的狠了,才打庙仙支行账户的主意。在“蒙特卡罗”网站赌博付钱,一是我在建设银行的银行卡,是财政支付局给出纳办的公务卡,我开通了网上银行,直接往赌博网站提供的账号打款。赌博网站为了防止公安打击,账号老在换。另外,我在县工商银行也办了一张开通了网银的银行卡。我用这个卡往赌博网站付款只付了2次,总共付了x元,也是我挪用的钱。经我辩认号码为(略)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号码为(略)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就是我上面讲的二张卡。经我和会计龚X铭对账,我手中未报账的支出有x.53元,其中有一部分没支付,共计x元被我挪用。未支付款分别为:1、欠黄X征8231元(有欠条);2、欠卢X志x元;3、欠李X玉1055元;4、欠陈X清4050元;5、欠连X波5000元(有欠条)。经我辩认,这是我分别给黄X征和连X波打的8231元、5000元的欠条复印件。我给连X波打的欠条时间写错了,应该是2011年9月X号,我写成2010年了。经计算,我从罗山县X村商业银行庙仙支行取走x元,从罗山县X村商业银行宝城支行取走x元,共计(略)元,这个数字是准确的。

其2011年11月9日供述:2011年4至9月份,我分11次擅自从第一项目部罗山县X村商业银行宝城支行账户,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的方式转走公款x元;2011年7至9月份,我分13次擅自从第一项目部罗山县X村商业银行庙仙支行账户,以同样的方式转走公款x元,共计转走公款(略)元。另外因为我是出纳,手中还保管有第一项目部现金x.64元,共计(略).64元。除x.53元用于第一项目部正常业务支出及单位职工发工资外,余款(略).11元被我在电玩城及在赌博网站赌博输掉了。今年7、8、9三个月,我没有向会计报账,手中有支出票据总共x.53元,发在岗职工工资x元,共计x.53元。但其中有x元支出,单位安排付款,而我未实际支付。另外2011年9月19日付汪X贵工程款x元,是用单位账户上的钱支付的,而支出票据在我手上未报账(含在x.53元中),这样,我转走的公款实际用于第一项目部的支出只有x.53元。2011年7、8、9三个月我没向会计报账,一是因为站长黄X生病住院,过世,站的工作停顿了一段时间;二是那段时间上级单位来检查多,忙于接待;三是因为塌单位公款比较多,我一直故意拖延,其间龚X铭多次催我报账;四是刻代理站长彭X贵的法人印鉴章也耽误了一点时间,导致了没及时报账。

其2011年12月6日当庭供述,内容与上述基本一致。

10、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在罗山县X村商业银行宝城支行(略)账号交易明细显示:2011年4月6日、4月8日、4月19日、6月2日、6月17日、6月29日、6月30日、7月4日、8月9日、8月25日、9月4日,胡某11次以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的方式从该账户提款x元。

11、上述日期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复印件在卷,其中现金支票提走现金x元,转账支票转走现金x元。

12、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在罗山县X村商业银行庙仙支行(略)账号交易明细显示:2011年7月4日、7月9日、7月22日、7月27日、9月7日、9月15日、9月19日、9月20日、9月22日、9月24日、9月25日(2笔)、9月27日,胡某分13次以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的方式从该账户提款x元。

13、上述日期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复印件在卷,其中现金支票提走现金x元,转账支票转走现金x元。

14、胡某将转账支票的现金x元转账到其在罗山县X村商业银行尾号为936、841及以赵X名义开户的三个银行卡上的银行交易明细在卷。

15、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工程款账复印件在卷,证明胡某手中还保管有单位现金x.64元。

16、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胡某与龚X铭的对账记录在卷,证明经对账胡某手中未报账支出总额为x.53元。

17、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2011年11月8日证明在卷,证明经查2011年7至8月份单位在岗职工工资已发放,共计款x元,但无工资发放表。

18、陈X清2011年11月2日情况说明在卷,证明罗山县水保站欠其餐费,至今还有4050元未付,该单位出纳胡某未向其打欠条。

19、卢X志2011年11月7日情况说明在卷,证明水保站欠其工程款x元,胡某答应将款打入其银行卡,但后来并没将款打入,就听说胡某被抓了。

20、黄X征2011年11月11日情况说明在卷,证明其为水保站垫付费用8231元,胡某给其打了一张欠条,款至今未付。

21、胡某给黄X征出具的8231元欠条复印件在卷。

22、连X波2011年11月11日情况说明在卷,证明水保站欠其5000元,胡某给其出具了欠条。

23、胡某给连X波出具的欠条复印件在卷。

24、李X玉2011年11月1日情况说明在卷,证明水保站欠其1055元,支出票据其已交给胡某,胡某既没给其现金,也没给其打条。

25、胡某付汪X贵工程款x元于2011年9月19日以转账支票从罗山县X村商业银行庙仙支行单位账户上提款的交易明细在卷。

26、胡某付汪X贵工程款x元的转账支票存根复印件在卷。

27、胡某工行卡、建行卡网银交易明细在卷,证明胡某开通网银在网上支付赌博款的情况。

28、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11年11月13日豫检技电协字(2011)X号电子物证技术协助报告在卷,证明经对罗山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会计室电脑硬盘克隆件进行分析检测,通过数据恢复,找到大量浏览蒙特卡罗赌博网站的网页信息,并通过网银下载了其建行的信用卡转账记录。足以证明罗山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会计室电脑曾频繁浏览过蒙特卡罗赌博网站。

29、罗山县X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卷,证明该单位属于事业法人。

30、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卷,证明该单位属于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31、罗山县水利局2011年10月14日关于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项目经理部的情况说明在卷,证明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属国有控股企业,隶属罗山县水利局。公司下设四个项目经理部,其中第一项目经理部挂靠水利局下设二级机构水保站。项目经理部与挂靠单位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四个项目经理部的会计、出纳分别由所挂靠的单位会计、出纳兼任,第一项目经理部由龚X铭任会计,胡某任出纳。

32、罗山县水利局人事股2011年10月12日证明在卷,证明胡某系中共党员,干部身份,1997年12月至今在罗山县水利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任出纳。

33、胡某的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审批表复印件在卷。

34、胡某身份证复印件在卷,证明胡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35、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在卷。

36、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2011年11月16日归案经过证明在卷,证明2011年10月12日该局接到罗山县水利局报案,称胡某将单位公款取走60余万元,胡某下落不明,有携款潜逃的重大嫌疑。同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当日夜该局侦查人员在信阳市X区胡某母亲家将胡某抓获。胡某到案后,交代了其擅自将100多万元公款取走用于赌博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单位出纳的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略).11元挪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

二、涉案赃款(略).1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治民

审判员蔡韧

审判员方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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