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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X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X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X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

委托代理人韩X。

被告西安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X。

原告西安X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X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晓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X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韩X,被告西安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X电器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用友伟库“E名惊人”合同书》,原告购买被告X库“E名惊人”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付给被告服务费x元,但被告的服务达不到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2、退还原告服务费x元;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X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属实。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进行了服务。对合同中约定在百度、搜某、有道、谷歌四大引擎第一页出现原告关键词的附加服务,因合同正在履行之中,被告保证在合同期满之日前,按照合同约定达到原告的要求,且该附加服务并没有收取费用,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网络服务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X伟库“E名惊人”服务,在中国全程电子商务服务联盟网(网址为http:∥un.x.cn/)输入“取暖器”、“电暖气”关键词,即出现原告公司的相关信息资料,该服务期限1年,总服务费为x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保证在输入“取暖器”、“电暖气”关键词后原告的相关信息资料出现在百度、搜某、有道、谷歌四大引擎第一页,如若达不到要求,被告全额退款,同时双方签订了伟库电子商务产品服务确认单。合同约定后,原告支付了x元服务费,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在中国全程电子商务服务联盟网(网址为http:∥un.x.cn/)输入“取暖器”、“电暖气”关键词,出现原告公司的相关信息资料的服务。但被告至今未能提供输入“取暖器”、“电暖气”关键词后原告的相关信息资料出现在百度、搜某、有道、谷歌四大引擎第一页的服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1、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2退还原告服务费x元;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被告经北京X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在西安地区市经销2011年度伟库电子商务应用产品服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出具的收据、孙X书面证言、百度开具的专用发票,有被告提交的双方所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双方签订的伟库电子商品产品服务确认单、x.cn网页页面截图、北京X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书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网络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被告仅提供了合同约定中的一项服务,未能提供第二项服务,显属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不能提供第二项服务即输入“取暖器”、“电暖气”关键词后原告的相关信息资料出现在百度、搜某、有道、谷歌四大引擎第一页的服务时应给原告全额退款,故现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原告服务费x元,理由正当,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庭审时承诺在合同期满之前履行第二项服务,不同意解除双方的合同,因被告违约在先,合同的履行期限仅为一年,从合同签订日到庭审前,被告仍未能履行对原告的第二项服务,且原告已经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原、被告之间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故被告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西安X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X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

二、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西安X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西安X电器有限公司服务费x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X电器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西安X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之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西安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晓凤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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