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代XX、娄XX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川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南川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XX,男,23岁。2006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1年10月11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侯审,201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娄XX,男,24岁。2011年10月11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侯审,201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兵、娄志红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代某兵、娄志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1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代某兵、娄志红与同案人代某旭(已判刑)经预谋分工后驾驶一辆车牌号渝x比亚迪小轿车来到重庆市X镇,在离该街上0.3公里(往南川方向)的山坡上被告人代某兵、娄志洪上山实施盗割通信电缆,同案人代某旭驾车接应。被告人代某兵、娄志洪将通信电缆盗割后被发现并逃离现场,同案人代某旭驾车逃跑时被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割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x元(已返还)。被告人代某兵、娄志洪于2011年10月11日向南川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共谋盗窃的事实。被告人代某兵、娄志洪之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代某兵、娄志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兵、娄志洪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同案人代某旭的供述,证人谢仕波、代某、马某某、章某某、郑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测量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说明,同案人代某旭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代某兵、娄志洪的供述及户口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兵、娄志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代某兵、娄志洪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兵有前科劣迹,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娄志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代某兵、娄志洪所获本案赃物发还被害人(已追缴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中理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人代 南川 盗窃罪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