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梧州运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李某、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X镇X路X号。

诉讼代表人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梧州运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国,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X区X路X号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AX栋X楼。

法定代表人范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言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安吉大道X号。

诉讼代表人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吴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黄某乙,身份情况同上。

原审被告吴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黄某乙,身份情况同上。

原审被告吴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下称藤县太保)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梧州运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运通公司)、何某、李某、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超大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下称江南财保)、黄某乙、吴某戊、吴某丙、吴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藤县人民法院(2010)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藤县太保的委托代理人邱某某,被上诉人运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国、超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诉讼参加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7日3时,吴某光驾驶桂x中型货车由太平往藤城方向行驶,行至藤县X镇西江大桥桥面时,超越由何某驾驶的停在桥面的故障车桂x重型仓栅式货车时,与桂x重型货车发生擦碰,后再与对向驶来的由司机何某池驾驶的桂x大客车碰撞,造成了吴某光、杨香某等五人受伤和桂x中型货车、桂x大客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吴某光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3月16日,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灿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何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何某池及其他受伤者无责任。

吴某光为桂x中型货车在被告藤县太保处投了强制险和商业险,商业险有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x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x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及乘客共3人,每人赔偿限额为x元)、三责险不计免赔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车责不计免赔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赔偿限额为x元)。超大公司为桂x车在江南财保处投了强制险和商业险,商业险有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限额为x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x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及乘客共3人,每人赔偿限额为x元)、不计免赔险等。运通公司为桂x大客车在藤县太保处投了强制险和商业险,商业险有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44座、每座每次赔偿限额为x元、每次事故人身赔偿限额为(略)元)、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限额为x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略)元)、自然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事故发生在上述车辆的保险期间内。

被告黄某乙是吴某光的妻子,吴某丙、吴某丁是吴某光的儿女,吴某戊是吴某光的父亲。桂x中型货车的车辆所有人是吴某光。桂x车的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是超大公司,超大公司与李某签订有一份《车辆管理合同》,约定两者之间是挂靠管理关系,实际车辆所有人是李某,超大公司按季度向李某分别收取劳务费300元及安全管理费300元。何某是桂x车的司机。桂x车辆登记车辆所有人是运通公司,何某池是桂x车的司机。

事故发生后,原告运通公司支付了x元给死者吴某光的亲属作埋葬费。后原告运通公司要求梧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其车物损失进行鉴定。2010年3月12日,梧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梧价鉴第x号《认证结论书》,认证结论是桂x事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x元,原告交纳了车损鉴定费1500元。桂x大客车在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4月6日期间停止了营运,后原告将桂x送往平南镇莫十九喷漆店进行事故修复,至4月1日结束。

2010年11月12日,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委托广西祥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桂x大客车在事故中的停运损失进行鉴定,2011年2月17日,祥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桂x大客车停运损失作出了鉴定结论:桂x大型卧铺客车在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4月6日期间的停运损失金额为x元(其中:2010年3月8日至3月10日春运期间的三天损失为8861元,3月11日至4月6日期间的每天损失为1088.16元、共x元)。原告已预交停运损失鉴定费3500元。鉴定机构在核算桂x车停运损失时已将司机工资及乘务员工资列入了营运成本。

藤县法院(2010)藤民初字第X号、X号、X号判决书已于2010年12月20日全部生效,该三判决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了认定,认定吴某灿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何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何某池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三人按60%:25%:15%比例承担民事责任。该三判决已判令保险公司在桂x和桂x车的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并判令江南财保在桂x的商业险内赔付了x.7元,判令藤县太保在桂x车的商业险内赔付了x.4元,判令藤县太保在桂x车的商业险内赔付了x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2010)藤民初字第X号、X号、X号判决书已于2010年12月20日全部生效,该三份生效判决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了认定,认定吴某光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何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何某池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三人按60%:25%:15%比例对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直接适用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某案三车均已投了强制险和商业险,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范某内赔付,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过错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予以合理赔偿。(2010)藤民初字第X号、X号、X号判决已判令保险公司在桂x和桂x车的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进行了全额赔偿,因此,原告的车辆损失可由藤县太保在桂x车的强制险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过错责任比例由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予以合理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车辆的各项经济损失,经该院核定如下:1.垫付的埋葬费x元。原告运通公司在2010年3月7日通过交警部门已支付了x元给死者吴某光的亲属作埋葬费。(2010)藤民初字第X号、X号、X号判决已将埋葬费扣减出来,因此,在本案中应折回给原告。2.车辆修复费x元。原告车辆经梧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车物损失为x元,车损鉴定费1500元,虽然原告不能提供相关有效票据加以证实,但考虑到原告车辆确有损失,且经过有鉴定资质的梧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又有平南镇莫十九喷漆店的证明进行印证,而各被告在此方面却举不出相反的证据加以否定,故本院确认其车辆修复费为x+1500=x元。3.拖车施救费1500元。虽然原告提供的藤县太平安定汽车修理厂的收据不是正式的发票,但考虑到车辆拖车施救确需支出,而各被告在此方面却举不出相反的证据加以否定,因此,对原告的拖车施救费1500元,本院予以确认。4.交通费150元。虽然原告举证的交通发票无具体时间与路线,但由于某告在事故后参加事故处理等事宜,确需支出交通费,本院酌定其交通费150元。5.车场停车保管费510元。原告提供的2010年3月24日藤县大昌汽车修理厂收据,证明原告已支出停车保管费17天×30元/天=510元,虽然该收据不是正式的发票,但原告停车保管费也是必须的支出,且各被告在此方面却举不出相反的证据加以否定,因此,对原告的拖车施救费1500元,本院予以确认。6.车辆停运损失费979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中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予以赔偿”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予以赔偿的是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藤县大昌汽车修理厂停车保管费收据上的时间是“3月24日”,说明原告是在此日才将车辆送去修复,这与原告自己陈述“交警处理17天”的时间推算上是一致的,因此,本院确认原告是3月24日将车辆送去修复。综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原告只有平南镇莫十九喷漆店证明证实车辆修复至4月1日,而各被告在此方面却举不出相反证据加以证否定,因此,本院确认原告车辆的修复期间为3月24日至4月1日共9天。依据祥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结论,桂x大型卧铺客车在3月11日至4月6日期间的每天损失为1088.16元,则原告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为1088.16元×9≈9793元。以上前五项损失合计共x元,先由藤县太保在桂x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余下的x元由江南财保在桂x车商业险中赔偿25%即x元,由藤县太保在桂x车的商业险中赔偿60%即x元、在桂x车的商业险中赔偿15%即7167元。因事故三车所投的商业险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对停运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因此,对本案停运损失9793元应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按比例予以赔偿。应由吴某光承担的60%份额即5875.8元,由其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某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某故时司机何某、何某池均是在履行自己职务,故其应承担的份额由其各自的雇主承担,何某的25%份额即2448.3元由超大集团负担,何某池的15%份额即1468.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超大公司是桂x车的法定登记所有人,超大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管理合同属内部合同,不影响超大公司作为桂x车的所有人的法律资格,因此,超大公司应享受桂x车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原告主张其已支付7000元的抢救费,因原告举不出相应证据加以证实,且相关各方不承认收到该抢救费700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司机误工费1100元,因鉴定机构在核算桂x车停运损失时已将司机工资及乘务员工资列入了营运成本,原告的主张属于某复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在承保桂x号车的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广西梧州运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00元、在承保桂x号车的商业险中赔偿x元、在承保桂x车的商业险中赔偿716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在承保桂x号大客车的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广西梧州运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x元;二、由吴某戊、黄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在继承吴某光遗产范某内赔偿5875.8元停运损失给原告广西梧州运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由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448.3元停运损失给原告广西梧州运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三、驳回原告广西梧州运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梧州运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负担5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681元。停运损失鉴定费3500元,原告负担2800元,被告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元。

上诉人藤县太保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吴某光的埋葬费x元已经藤县人民法院(2010)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进行处理,现本案再次处理x元埋葬费,属于某复计算。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扣减x元埋葬费。

被上诉人运通公司答辩称:藤县人民法院(2010)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从上诉人应赔偿给吴某光家属的x.3元扣减了运通公司垫付的x元后,实际仅判决上诉人赔偿x.3元(x.3元-x元)给吴某光家属,上诉人在(2010)藤民初字第X号案中已少赔偿了x元,因此,上诉人在本案中将运通公司垫付的x元折回给运通公司是天经地义的,根本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何某、李某没有书面答辩。

被上诉人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书面答辩。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黄某乙、吴某戊、吴某丙、吴某丁没有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判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的各项损失数额以及赔偿比例,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上诉人运通公司垫付给吴某光家属的埋葬费x元是否是重复计算的问题,由于某发生法律效力的藤县人民法院(2010)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从上诉人应赔偿给吴某光家属的x.3元扣减了运通公司垫付的x元后,仅判决上诉人赔偿x.3元(x.3元-x元)给吴某光家属,上诉人在(2010)藤民初字第X号案中已少赔偿了x元,因此,被上诉人运通公司请求上诉人在本案中支付其垫付的x元合理合法,上诉人主张该x元属重复计算,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1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某全

审判员林远

审判员李某萍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严绍鹏

卢鹊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