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诉张某乙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民间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敖明海,南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雷永平,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初字第2O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敖明海,被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雷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11月l5日,曾祥义在东巩开煤矿期间,经曾祥义的同村人王正学介绍向李某借款,由曾祥义聘请的会计王志军书写借条“今借到李某人民币柒万元整(x元),每月壹仟肆佰元利息支付,用期三个月”,加盖东巩镇店子河煤矿二号井印章。因曾祥义未按期偿还借款,2O08年8月l2日,李某以曾祥义、张某乙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曾祥义、张某乙偿还借款。2009年6月26日,李某撤回对张某乙的起诉,原审法院作出〔2009〕南城民初字第4—X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对曾祥义的诉讼继续审理。李某与曾祥义于2009年6月29日达成还款协议,原审法院制作了〔2009〕南城民初字第4—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该款由曾祥义于2009年7月10日前还清,还约定了计息方式。2O08年3月20日,南漳县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决定将曾祥义、张某乙共同经营的东巩镇店子河煤矿二号井(下称二号井)关闭。2009年9月,根据李某安等26人的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冻结南漳县安监(煤炭)局代管店子河煤矿给曾祥义、张某乙的补偿款l50万元。2009年12月1O日,原审法院制作了由李某安等(含李某)申请执行曾祥义、樊林申请执行张某乙的〔2009〕南法执分字第X号执行分配方案(下称X号分配方案),执行曾祥义的分配比例为12.44%,李某借款x元,分得8700元(李某已领取8700元,2011年2月20日〔2009〕南法执分字第X号分配方案,李某又分得x元)。因张某乙的补偿款能足以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不存在分配比例问题。针对该方案,李某于2009年12月20日提出异议。李某认为:l、原审法院在作出“关于李某安、樊林等26人申请执行曾祥义和张某乙三十案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分配方案”(下称X号分配方案)后,张某乙未在十五日内起诉,现在原审法院又作出了X号分配方案,程序违法。2、曾祥义与张某乙的共同财产150万元被扣划后,X号分配方案将按照51%和49%的份额分配给曾祥义、张某乙,由其分别偿还各自的债务,违背了法律规定。3、根据个人合伙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既可以对合伙人中的一人,也可以对合伙人中的数人或合伙人全体提出履行的请求,这是申请人的选择权,并不影响认定申请人的债权不是二人的共同债务这一事实。X号分配方案中认定申请人债权系曾祥义个人之债与法不符。201O年1月25日,张某乙针对李某的异议申请又提出了反对意见,张某乙认为原审法院X号分配方案正确,李某等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不成立。201O年1月28日,原审法院向李某送达了〔2009〕南法执反字第X号执行异议反对意见通知。李某遂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对李某的第1项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取得了诉权。经审查,X号分配方案程序合法,该案所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对执行异议之人提出的反对意见,其目的是保证执行分配方案的正确性。故对李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某第2项请求是张某乙对其x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李某2006年11月15日的借款x元,虽其借条的落款为东巩店子河二号矿,并加盖有东巩镇店子河煤矿二号井(下称二号井)的印章,但是李某在2O08年8月12日起诉时,将曾祥义、张某乙列为共同被告,2009年6月26日又申请撤回对张某乙的起诉,李某与曾祥义达成还款协议,〔2009〕南城民初字第4—X号民事调解书进行了确认。本案在审理中经调查曾祥义,能够证实该x元借款属曾祥义个人所用,没有将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煤矿上,故该借款为曾祥义个人之债,不是合伙之债,李某要求张某乙对x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予支持。张某乙辩称李某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经审查,李某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张某乙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李某负担。

上诉人李某不服原审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在重审开庭之后,根据张某乙的申请调查曾祥义,程序违法。(二)本案诉争的借款系合伙负责人曾祥义与被上诉人在合伙开办二号井期间向上诉人所借,借款经办人系曾祥义与被上诉人合伙经营二号井期间所聘用的会计王志军,且加盖了二号井印章,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本案借款系二号井的合伙人所借,原审判决认定本案x元借款系曾祥义个人债务错误。(三)2009年9月25日,原审法院制作了X号分配方案后,张某乙未在十五日内起诉,原审法院又制作了X号分配方案,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张某乙对其x元债权与曾祥义负连带偿还责任。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张某乙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李某对原审法院〔2009〕南城民初字第4—X号民事调解书中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该调解书认定,“2006年11月15日,曾祥义在东巩开煤矿期间向李某借款x元,约定使用期限三个月,每月利息1400元,并以二号井的名义给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另外,时任二号井会计王志军证实,曾祥义向李某借款后,应李某要求,曾祥义以二号井的名义给李某出具了欠条。曾祥义的借款介绍人王正学也证实,曾祥义给李某出具欠条后,李某不同意,时任会计王志军从南漳县X镇赶到襄樊以二号井的名义给李某出具了欠条。根据上述事实,应当认定,本案借款系曾祥义以二号井名义向李某借款,且借款为曾祥义个人所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9年9月25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制作的X号分配方案中,因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曾祥义、张某乙属两个不同的债务主体,张某乙提出异议后,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张某乙的异议理由成立。因张某乙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故原审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仅就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曾祥义案制作了X号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原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曾祥义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上诉称,原审法院在重审开庭之后,根据张某乙的申请调查曾祥义程序违法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李某在〔2009〕南城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撤回对张某乙的起诉并与曾祥义达成还款协议以及〔2009〕南城民初字第4—X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李某实际已认可该款为曾祥义个人所借。同时,结合李某提交的南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对时任二号井会计王志军、曾祥义的借款介绍人王正学所作的调查笔录、原审法院对曾祥义所作的调查笔录,应当认定曾祥义向李某借款,系其以二号井名义所借,并由曾祥义个人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的规定,张某乙对曾祥义的x元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李某主张某乙某对x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09年9月25日,原审法院制作的X号分配方案中,因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曾祥义、张某乙属两个不同的债务主体,该分配方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张某乙提出异议后,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张某乙的异议理由成立。因张某乙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故原审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仅就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曾祥义案件制作了X号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上诉称原审法院制作了X号分配方案”后,张某乙未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又作出X号分配方案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不足,故李某的这一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守军

审判员唐Ny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