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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2月30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通过QQ聊天向被害人马X推销壁纸,后马X向杨某汇去货款x元。收到货款后,杨某与“格兰布朗”公司联系并得知其中四种壁纸型号已淘汰,但其仍向马X谎称已订货,并将该货款用于赌博。后马X发现被骗并报警。先赃款已挥霍未能追回。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家属赔偿马X现金x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杨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谅解书及收条、被害人马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刑罚。在对其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2、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所述,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跃武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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