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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合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务农,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公务员,住重庆市X区X街。

被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务农,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蒋,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兴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9月30日在合川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两人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6年5月11日,原、被告双方分开居住至今。2010年6月4日,原告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原、被告离婚,经(2010)合法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和好夫妻关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婚生女李某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用平均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现原告要求与我离婚,因我们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我们并未分居生活,加之我现有残疾、有病和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还隐瞒了被征用租重庆市X村X村X组土地0.38亩的企业房屋补偿款x.9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间关系较好。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同年9月30日,双方自愿在原合川县X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月18日又生育一女李(一直与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时有纠纷发生。2010年6月4日,原告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原、被告离婚,同年8月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和好夫妻关系,并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12月2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请如前。被告辩解,自己患有乙肝病和患有听力四级残疾,并提供了合川区中医院证明和残疾证证明;还称原告还隐瞒了被征用租重庆市X村X村X组土地0.38亩的企业房屋补偿款x.90元,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原、被告之子李某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从2006年起,分居至今;女李某证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二年以上。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座落于原合川市东办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合市字第x号;所有权人:李某;建筑面积:121.36平方米);原告对该房屋估价为x元,被告对该房屋估价为x元。本院在审理中主持双方调解无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人证言、(2010)合法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标准。如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尚无和好可能的,应依法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特别是2010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8月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和好夫妻关系,并分居生活至今。事实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李某思,李某思本人也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为了不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婚生女李某思由原告抚养为宜,由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现身患有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以照顾。被告辩解时还称原告还隐瞒了被征用租重庆市X村X村X组土地0.38亩的企业房屋补偿款x.90元,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不作处理,如被告有了新证据可向法院起诉另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原告李某抚养,由被告王某从2012年2月起,按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每年12月底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原合川市东办(房屋所有权证号:合市字第x号;所有权人:李某;建筑面积:121.36平方米)归原告李某所有;由原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x元。

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谭兴建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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