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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荔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无证驾驶闽x号两轮摩托车,途经202省道x+300M(阔口圆盘)路段,左转弯变更车道时与直行的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轻便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重伤及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韩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某于2011年7月26日到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城大队投案自首。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现场勘查记录及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谅某、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车辆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经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城大队调解,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人民币3万元的协议,并已支付完毕。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韩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左转弯变更车道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致与他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某,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晖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翁美丽

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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