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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长岭、李东航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黎某于2011年7月15日来郑州务工,在郑州无固定住所。2011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黎某在朋友闫XX位于郑州市X区X路X号院附X号院X楼X单元X楼西户的家中,趁闫XX在厨房做饭之际,将闫XX放在电脑桌上的中国银行卡盗走,后凭借以前所知的闫XX的密码,在郑州市X区X路X街东侧的中国农业银行取走该卡内的人民币1900元。后黎某又返回闫XX家中住下,次日9时许,黎某趁闫XX外出不在家之际盗走闫XX放在卧室内的一台电脑主机和一台液晶显示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83元,后以1400元销赃。现赃款赃物尚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受案经过、被害人闫XX的陈述、证人靳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银行交易明细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4483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闫XX。

上诉人黎某上诉称,其在侦查阶段曾举报“星际动漫城”非法开设赌博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立功;原判量刑重。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均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黎某上诉称其举报“星际动漫城”非法开设赌博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立功的理由,经查,该事实无相关证据支持。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黎某上诉称量刑重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确定的刑罚,并无不当。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磊

审判员竹庆平

代理审判员董正方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冻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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