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姜某甲与姜某乙、邓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甲,男,75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重庆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乙,女,47岁。

被告:邓某,男,55岁。

原告姜某甲诉被告姜某乙、邓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德跃独任审理,于201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姜某乙、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甲诉称:被告姜某乙、邓某系我的女儿、女婿。我原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x元左右,这些钱都由我女儿姜某乙、女婿邓某处保管。2010年我看病用去了医疗费x元左右,还剩下x元左右。现在由于我年老多病,需要用钱,我多次催促姜某乙、邓某返还我的存款,但是他们都没有返还。我现要求被告姜某乙、邓某返还我的存款x元。

被告姜某乙、邓某辩称:我们父亲姜某甲是有x的存款,但是这存款中有x元是我父亲姜某甲承诺赠与我们用于修房子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甲有人民币x元以自己的名义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市X区复兴邮政储蓄点,现已挂失。另查明,原告姜某甲有人民币x元以被告姜某乙的名义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市X区石坝邮政储蓄点。再查明,原告姜某甲有人民币x元以被告姜某乙的名义存在重庆市X区石坝分理处。这三笔存款的存折均在被告姜某乙处保管。

综上所述,有原告姜某甲举示的存款凭证及原告姜某甲、被告姜某乙、邓某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姜某乙、邓某之间的保管存款事实成立,被告姜某乙、邓某应当返还原告姜某甲的存款。原告姜某甲以自己的名义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市X区复兴邮政储蓄点的x元存款归自己所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市X区石坝邮政储蓄点以被告姜某乙名义所存的x元和在重庆市X区石坝分理处以被告姜某乙名义所存的x元也应当归原告姜某甲本人所有。对于原告姜某甲提出要求被告姜某乙、邓某返还其存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姜某乙、邓某提出的原告姜某甲承诺赠与其x元,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余下存款6000元因不在原告姜某甲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本院对此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姜某乙、邓某返还原告姜某甲所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市X区复兴邮政储蓄点的x元的存折本和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市X区石坝邮政储蓄点的存款x元及存在重庆市X区石坝分理处的存款x元中的x元,此返还行为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姜某乙、邓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德跃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戴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