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邱某、严某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时间:1999-06-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沪二中刑终字第223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沪二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人,无业,住(略)。因本案于199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又名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省黄陂县人,无业,住(略)。因本案于199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虹口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严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安徽省滁县人,无业,住(略),暂住本市X村X弄X号X室。因本案于199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杨某某、邱某、严某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于1999年4月22日作出(1999)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康强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杨某某、邱某、原审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邱某、严某结伙,经策划欲以高价出售杨某父亲所收藏的虎皮,遂由被告人邱某、严某搭识在本市提篮桥附近无证设摊的摊主杭某,并通过杭某联系到购买虎皮的买主。随即,被告人邱某赶到新疆被告人杨某某的居住地,将联系买主的事宜告知杨,后被告人杨某某、邱某等人携带杨某亲所收藏的一张虎皮于1998年11月7日抵沪。同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邱某、严某携带虎皮至本市九龙宾馆X号房间,与杭某所介绍的买主见面,经商谈,当双方以人民币八十万元的价格成交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案发后,缴获的虎皮经上海自然博物馆鉴定为真虎皮硝制而成,且虎是我国一类保护动物,也是世界涉危动物之一。据此,以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邱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杨某某、邱某上诉均提出,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减轻刑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邱某、严某共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虎皮一张的基本事实清楚。被告人杨某某、邱某、严某供称的关于杨某某携来上海出售的虎皮是杨某某父亲于1959年11月购得,1992年杨某死后杨某某因生活困难欲出售虎皮的情况,得到了证人段某甲的证言、购买虎皮的发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克垦区公安局乌鲁克派出具的证明的印证,同时上海自然博物馆的鉴定书也证实,'从虎皮外表看,已有许多磨损,已使用多年'。因此,可以认定杨某某携来上海出售的虎皮系其父亲合法购得、使用。证人涂某某、刘某某、段某乙生的证词证明了被告人杨某某、邱某一同来沪出售虎皮的情况。证人杭某对邱某、严某向其出售虎皮的经过情况作了陈述,证明了邱某、严某向杭春出售虎皮,双方商定交易价格、时间、地点、方式并进行交易的过程。缴获的虎皮照片、上海自然博物馆鉴定书可以证实,杨某某、邱某、严某出售的虎皮为裘制虎皮,是真虎皮所硝制。且虎是我国一类保护动物,也是世界濒危动物之一。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杨某某、邱某、严某的犯罪事实。另查,被告人严某有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邱某、原审被告人严某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均已构成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原判决对三被告人的定罪正确。但本案在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应当考虑杨某某等出售的虎皮,是杨某亲于1959年合法购得、拥有并长期使用的,当时国家有关野生动物的保护法尚未颁布实施,虎尚不是国家一类保护动物的历史情况。杨某某、邱某、严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情节较轻,原判决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999)虹刑初字第X号判决。

二、上诉人杨某某犯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三、被告人邱某犯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四、被告人严某犯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峰

代理审判员王承晔

代理审判员逄淑琴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夏稷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