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钢铁材料加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上海佳华冶金仪表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贴现纠纷案

时间:1999-06-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沪二中经终字第37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沪二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钢铁材料加工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甲,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某明,上海市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赵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盛某,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顾某,该行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佳华冶金仪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钢铁材料加工公司(下称钢铁公司)因票据贴现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8)普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7年10月6日,上海佳华冶金仪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佳华公司)持青浦环仪冷轧带钢厂承兑的编号为(略)、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下称普陀支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钢铁公司与普陀支行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借款人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等,保证期限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普陀支行接受佳华公司的申请并向其贷款,至1998年2月5日汇票到期日普陀支行即办理提示付款,因承兑人存款不足,普陀支行于1998年11月16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佳华公司偿还人民币5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略)元,钢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认为,票据贴现是贷款种类之一,佳华公司向普陀支行申请票据贴现并取得贷款,双方借贷事实清楚。佳华公司应承担偿还贷款义务并赔偿损失,钢铁公司为该项贷款作了担保,应按约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一、被告上海佳华冶金仪表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票据贴现贷款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上海佳华冶金仪表实业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利息损失人民币(略)元;上述二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上海钢铁材料加工公司应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略)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佳华公司、钢铁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后,钢铁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钢铁公司称,其公司没有为佳华公司票据贴现进行担保,保证合同明确其公司仅为佳华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三项。

被上诉人普陀支行称,贴现是贷款的一种,上诉人担保的50万元正是佳华公司的贴现款即借款。原审判决是正确的。

被上诉人佳华公司称,其公司与上诉人同属一个系统,通过冶金控股集团联系,上诉人确实为其公司贴现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对原审判决其公司承担的责任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1)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2)1997年10月6日佳华公司的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明确汇票金额50万元正;同时佳华公司在《申请人承诺》中明确“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普陀支行:本企业在您行申请贴现贷款,如付款单位不能按期承付,由我方全额承付,并以此承诺,以本申请书等文件,作为借款申请的有效法律文件。”该承诺上盖有佳华公司的公章。(3)普陀支行起诉时提供了1997年10月7日有申请人佳华公司盖章的贴现凭证,以证实(略)号票据已经提示付款遭退票,佳华公司对此无异议。(4)1997年10月6日,以钢铁公司为甲方、普陀支行为乙方,订立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乙方与佳华公司的借款合同履行,甲方愿向乙方提供担保,甲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乙方借用的贷款本金50万元整,履行期限自1997年10月6日至1998年2月5日,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并对其他事项做了规定。(5)1998年7月28日,普陀支行发通知要求钢铁公司敦促借款人还贷。内容为“上海钢铁材料加工公司,根据(略)号借款合同,你单位接受借款企业佳华公司的委托,对1997年10月6日的贴现贷款伍拾万元承担经济担保。......”钢铁公司在该通知的回执担保人处盖了公章及法人代表章。

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钢铁公司向被上诉人普陀支行所作的保证,是否是为佳华公司贴现贷款作担保。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佳华公司以票据贴现形式向普陀支行贷款50万元,汇票到期后,普陀支行提示付款遭退票,普陀支行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佳华公司给付贴现贷款50万元,应予支持。钢铁公司为佳华公司贷款50万元与普陀支行订立保证合同,虽然保证合同中未明确是为贴现进行担保,但佳华公司在此期间仅有以贴现方式贷款50万元,且1998年7月,普陀支行发通知要求钢铁公司敦促借款人还贷,明确了所借款为贴现贷款伍拾万元,钢铁公司在该敦促还贷通知的回执上盖章确认,因此应认定上诉人钢铁公司所提供的担保是为佳华公司贴现贷款进行担保;而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贷款。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佳华公司给付普陀支行借款、赔偿利息损失,并由钢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上诉人钢铁公司以其为佳华公司借款作担保而不是为票据贴现作担保,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由上诉人钢铁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全耀

审判员王锦萍

代理审判员张晓菁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