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付某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临潼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广电临潼支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临潼分公司)生命权、健某、身体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健、刘某某,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临潼区支公司。

负责人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星,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

负责人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诉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临潼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广电临潼支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临潼分公司)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广电临潼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星,被告移动临潼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诉称,2011年3月14日下午3时许,原告驾驶摩托车向斜口机场方向去时,途经温于路转弯处,被被告广电临潼支公司所有的脱落网线挂倒受伤。原告住院治疗36天,花费医疗费x元,原告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据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x元。

被告广电临潼支公司辩称,广电X号及X号电杆上除1根网线属其所有外,其余7根属于移动临潼分公司等三家单位所有,被告广电临潼支公司网线并未脱落致伤原告,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移动临潼分公司辩称,原告损伤完全系其无照驾驶摩托车所致,被告所有的5根光缆并未脱落,原告损伤与其无关。因原告尚未保护现场,致其事故成因,事实无法查明,后果应由原告承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位于临潼区X路(斜口街道至机场)两侧广电临潼支公司126与X号电杆,共有8根通讯网线横跨该路,其中广电临潼支公司1根,移动临潼分公司5根,其余2根,广电临潼支公司不能提供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2011年3月14日15时许,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机场路途经126及X号电杆所处路段时,被脱落的通讯网线挂倒摔伤,路边群众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原告被及时赶到的120急救车送往核工业四一七医院救治。因原告已被“120”拉走,交警部门尚未前往事发现场。当晚原告转往第某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院治疗,3月28日原告家属前往广电临潼支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未果。4月14日原告将广电临潼支公司诉至本院请求赔偿损失。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移动临潼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7级伤残。本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医疗费x元,误工费x元(60元/天×168天),护理费2160元(60元/天×3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30元/天×36天),营养费300元(10元/天×30天),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x元(4105元/年×20年×40%),被扶养人生活费x.20元(长女付某鑫3794元/年×6年×40%×1/2、次女付某瑶3794元/年×8年×40%×1/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司法鉴定费1000元,合计x.2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司法鉴定书,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书证在卷可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某受法律保护,不受侵害。被告作为网络运营经销商,对其所有的网线具有维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因被告疏于维护管理,未及时发现网线脱落,而致原告损伤,二被告又不能证明其尚无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电临潼支公司126与X号电杆上8根网线,其中5根属于被告移动临潼分公司,1根属于广电临潼支公司所有,其余2根因广电临潼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所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总损失x.20元,应由二被告按4:6比例分担,被告广电临潼支公司赔偿原告x.08元,移动临潼分公司赔偿原告x.1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无照驾驶致其损伤责任自负,尚无法律依据,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某条、第某、第某六条、第某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七条、第某八条、第某九条、第某十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临潼区支公司赔偿付某损失人民币x.08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赔偿付某损失人民币x.12元,并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某。

二、驳回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3元,由二被告各负担168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天宏

审判员张少文

人民陪审员房忙忙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贾李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