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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兴安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慧燕,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

负责人赵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朱某与被告兴安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盟物流公司)、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铁西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慧燕、被告中国人保财险铁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鹏到庭参加诉某,被告兴安盟物流公司、陈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某:2010年9月16日12时15分,陈某军驾驶登记车主为兴安盟物流公司的蒙x号重型普通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x处时,于快车道内撞击郭某朝驾驶的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后蒙x号车前行撞击王小玲驾驶的原告朱某所有的豫x号小轿车,致使原告车辆失控撞击道路中央护栏,造成原告车辆及其它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陈某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系蒙x号重型普通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三被告应依法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某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被告兴安盟物流公司、陈某未答辩。

被告中国人保财险铁西支公司辩称:第一、诉某、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二、原告与陈某达成的和解协议应有效,保险公司只能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不能对原告承担理赔责任,即原告只能要求陈某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第三、根据交强险规定,应按无责限额对原告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6日12时15分,陈某军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兴安盟物流公司的蒙x号重型普通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x处时,于快车道内追尾撞击郭某朝驾驶的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后蒙x号车前行撞击王小玲驾驶的原告朱某所有的豫x号小轿车,致使豫x号车失控撞击道路中央护栏,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支付施救费1200元。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陈某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陈某军赔偿郭某朝豫x号车损及事故施救费3630元、赔偿王小玲豫x号车损及事故施救费x元,蒙x号车车损由陈某军承担”的调解协议。蒙x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铁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责险(限额x元),实际车主为被告陈某,陈某军系被告陈某的司机。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陈某与其司机陈某军均未未履行协议,原告朱某诉某本院。

另查明,事故后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委托三门峡市正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豫x号现代伊兰特轿车损进行评估鉴定,确认损失价值为x元,原告支付鉴定费9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军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兴安盟物流公司的蒙x号重型普通货车撞击豫x号车发生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侵权行为的发生过程中无责任,陈某军系被告陈某的司机,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对外承担的责任依法应由其雇主即被告陈某予以承担,故被告陈某和被告兴安盟物流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给原告朱某造成的各种损失,经本院认定:1、车辆损失:经评估认定为x元;2、评估费900元;3、施救费:1200元;以上合计为x元。蒙x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铁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责险。根据约定及相关规定,在保期内,对事故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评估费系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被告中国人保财险铁西支公司辩称其不应当承担鉴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陈某和被告兴安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某各项损失合计x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朱某予以赔付;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陈某和被告兴安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负担175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某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二民

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崔云飞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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