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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九洲出租车公司、一审被告马某某为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系申请再审人陈某甲之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内邱县九洲出租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九洲出租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保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马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陈某甲与被申请人九洲出租车公司,一审被告马某某为赔偿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3日作出(2007)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甲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元月25日作出(2008)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被申请人九洲出租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保福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马某某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11月份,被告马某某、陈某甲分别以原告身份起诉“九洲出租车公司”等为租赁纠纷一案,方城法院受理后,依据被告马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05年11月9日将原告“九洲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冀EGZ-X号出租车一辆予以原地扣押;依据被告陈某甲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05年11月9日将原告“九洲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冀EGZ-X号出租车一辆予以异地扣押,该两辆出租车均于2007年9月11日解除扣押。原告“九洲出租车公司”诉至本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x元,间接经济损失x元。在法庭审理时,原告自愿放弃对间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一)被告马某某、陈某甲起诉九洲出租车公司原告为被告的(2005)方城民初字第X号、X号民事判决均认定“被告九洲出租车公司与被告金马某租车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原告要求被告九洲出租车公司对被告金马某租车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二)内邱县物价局证明内邱县九洲出租车公司吉利两厢出租车2005年9月6日至11月6日三个月内每台日营运额260元左右,其中养路费、管理费(含电台)、税费18元/日;油料费60元/日;保险费11元/日;折旧21元/日;司机工资40元/日;审验、维修费10元/日;日平均利润约100元。

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陈某甲申请保全原告的冀EGZ-X号出租车一辆予以异地扣押,使原告失去控制,保全600余天,确已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按物价部门日平均利润约100元计,已超过原告请求的x元经济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陈某甲赔偿x元直接经济损失应予支持,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告陈某甲辩称不应赔偿之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马某某赔偿损失,因其申请保全的车辆系原地扣押,原告亦不能举证证实该辆车原地扣押后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相关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某某辩称不应赔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判决:一、被告陈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内邱县九洲出租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x元。二、驳回原告内邱县九洲出租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0元,公告费260元,其它诉讼费用400元,计4050元,由原告内邱县九洲出租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陈某甲负担1050元。

陈某甲上诉称,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上诉人在起诉被上诉人及河北省邱县金马某租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虽内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责任,但两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与金马某租车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薛立生在该两公司所占股份分别为50%和60%,为使判决得到顺利执行才将冀EGZ-X号出租车予以保全,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申请保全错误为由申请复议被方城县法院驳回,故上诉人申请保全被上诉人车辆没有错误,请二审查明事实裁决。

九洲出租出租车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在没有查明事实情况的前提下申请法院实施强制异地扣押被上诉人车辆措施,给被上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驳回陈某甲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马某某答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陈某甲申请保全被上诉人的EGZ-X号出租车有无过错陈某甲应否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陈某甲在2005年11月以原告身份起诉金马某租车公司和被上诉人九洲出租车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金马某租车公司返还信誉金x元并要求九洲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申请对九洲出租车公司的一辆冀EGZ-X号出租车予以保全。但经本院(2006)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甲要求九洲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未得到支持,且九洲公司与金马某租车公司系两个独立法人,因此陈某甲申请保全九洲出租车公司的冀EGZ-X号出租车错误,造成该辆车不能正常营运,给被上诉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陈某甲应赔偿被上诉人九洲出租车公司因车辆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故陈某甲称保全被上诉人车辆没有错误不应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675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

陈某甲申诉称:金马某租车公司欠我信誉金x元。金马某租车公司和九洲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金马某租车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我申请保全冀EGZ-X号出租车是为了兑现金马某租车公司欠我信誉金x元,查封该车辆我没有过错,不应赔偿公九洲出租车公司任何损失。再审应撤销一、二审判决,发还重审。

九洲出租车公司辩称:金马某租车公司和九洲出租车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陈某甲要求九洲出租车公司承担金马某租车公司的债务违反法律规定。陈某甲向方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冀EGZ-X号出租车且提供担保是错误的。给九洲出租车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再审应予维持。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是陈某甲申请方城县人民法院异地查封冀EGZ-X号出租车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陈某甲、一审被告马某某于2005年以原告身份起诉河北省内邱县九洲出租车公司和金马某租车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方城县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且提供担保。将九洲出租车公司所有的两辆出租车保全,其中一辆出租车陈某甲申请扣押(冀EGZ-041),该车被异地扣押在方城县;另一辆出租车马某某申请扣押(冀EGZ-036),该车被扣押在内邱县。方城县人民法院(2005)方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认,金马某租车公司和九洲出租车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且判令金马某租车公司承担责任,九洲出租车公司不承担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甲向方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扣押九洲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冀EGZ-X号出租车,属于自己申请错误。异地扣押行为给九洲出租车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的损失。陈某甲申请诉讼保全九洲出租车公司冀EGZ-X号出租车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洲出租车公司诉请理由正当,一、二审处理适当,再审予以确认。马某某申请扣押冀EGZ-X号出租车,该车被扣押在内邱县,九洲出租车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能证明造成了损失,一、二审判决驳回九洲出租车公司对马某某的诉请是正确的,再审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8)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方城县人民法院(2007)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肖某征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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