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甲、高某乙诉新乡X区关堤乡X乡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X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原告高某甲,男,42岁。

原告高某乙,男,8岁。

法定代理人高某甲,基本情况同上,系高某乙之父。

被告新乡X区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X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丙,主任。

被告新乡X区X乡X组,住所地新乡X区X乡X村。

负责人刘某丁,组长。

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甲、高某乙诉新乡X区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某村村委会)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10日追加新乡X区X乡X组(以下简称刘某村X组)为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村X村X村X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甲、高某乙诉称,其系刘某村村民,2010年底,刘某部分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每亩6万多元,村里的分配方案是:土地永不调整,土地补偿款的95%分给被占地户,已于2011年春节前发放完毕,5%作为分给新增人口(具体到原告村X组每人4228.12元)。按照村里规定,原告属于有户口没有耕地的新增人口,应按5%的比例分给补偿款,但在分配时,被告却不给予分配土地补偿款,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得到土地补偿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刘某村村委会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刘某村X组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经向组长刘某丁询问,其对原告主张的数额无异议,但认为未给原告土地补偿款是村组讨论决定的。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1份;2、户口簿1份。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也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足以证明相关事实,故本院均予以认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甲、高某乙系刘某村X村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是以承包地为对象发放,但刘某村村委会提取土地补偿款5%作为管理费,刘某村X组提取5%作为没有承包地新增人口的补偿,第三村X组新增人口每人分配4228.12元。二被告认为两原告不具备村民资格,未向两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农村X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二原告户籍均在刘某村X村居住生活,尽到了村X村里的管理,故其具备刘某村村民资格,应依法享受与其他刘某村X村民待遇。高某甲、高某乙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8456.24元土地补偿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并参照《最高某甲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新乡X区X乡X乡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X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甲、高某乙征地补偿费每人4228.12元,共计8456.24元。

如果新乡X区X乡X乡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X村X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新乡X区X乡X乡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X村X组承担。为简便手续,高某甲、高某乙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军

审判员李琦

人民陪审员郭某周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郭某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7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