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等2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4日被山东省菏泽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杨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杨某预谋后到郑州市X区银基商贸城一楼x号LSE商铺门口处,趁被害人卢某×挑选货物不备之机,李某将卢某×黑色手挎包内的一咖啡色钱包盗走交给杨某,后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将二人抓获。经查,钱包内装有人民币1350元和一圆柱形金九福吊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13元)。现赃某、赃某均已追回并发还。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前科情况、年龄证明、报案材料、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方城金店质量信誉保单复印件、证人卢某、齐某、霍××的证言、被害人卢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二被告人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分别处以适当刑罚。在对二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系初犯;2、被告人李某、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3、赃某、赃某均已追回并发还。综合上述情节,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2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2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柯冀军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