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梁某某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蒙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27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蒙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1年9月2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6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9月28日蒙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的一天,蒙山县X村何德林与蒙山县X镇X街黄希南手机聊天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相约找人互相打架。2010年8月3日晚,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何德林、梁某、梁某维、陈明杰(均已被判刑)等人在陈塘村地坪商议与陈塘街黄希南等人打架。当晚,何德林纠集梁某、梁某维、陈明杰、梁某某等10多个陈塘村青年,手持水果刀、铁水管、木棍等工具,黄希南纠集陆某、覃贵宏(均已被判刑)等8、9个陈塘街青年,手持砍刀、铁水管、木棍等工具,双方在陈塘街“二火”茶室门口互相打斗。这次双方斗殴造成陈塘村的梁某、陈明杰受伤,陈塘街的黄希南、陆某、覃贵宏受伤,经蒙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均属轻微伤。

2011年8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黄希南、陆某、梁某、何德林、覃贵宏、黄景琪、梁某维、黄××、罗宗天、罗东海、梁××、梁××、梁××、梁××、梁××、袁彬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案情说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和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梁某某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适用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某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严明国法,打击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覃建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贵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