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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强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1年8月1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某某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到本村村民雷某家闲逛,见雷某妻子王某独自一人睡在床上,便产生强奸王某的念头,随即上床将王某强奸。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建议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某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实。辩解:他和被害人王某有长期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案发当天见王某一人在家,就想和王某发生关系,发生关系前后王某骂他并叫了邻居名字。他认罪伏法,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与某之前有多次不正当两性关系;2、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时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能认罪伏法。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到本村村民雷某家闲逛时,发现雷某不在家,又见其妻王某一人在床上裸睡,即产生强奸王某的念头,便上床在王某身上乱摸,王某骂他,后他脱掉裤子,扑在王某身上将其强奸。事后,王某拉住被告人刘某,并喊邻居的姓名,被告人刘某挣脱离开。被害人王某随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在东阳村村口将被告人刘某抓获。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王某所穿内裤上的精斑来源于被告人刘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受害人王某阴道分泌物来源于受害人王某本人的可能性大于99.9999%。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长期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在本院审理此案期间,被告人刘某亲属主动补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王某报案,公安人员在东阳村村口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王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1年8月18日早上8时许,她在家里睡觉,丈夫雷某出去干活,没有关门,同村村民刘某到她家,进来以后就到床边,用手就摸她的后背、屁股和阴道,然后将她强奸。完了之后,她穿上裤子,拽住刘某不让走,叫刘某给一个说法,刘某就跑出去了。她当时喊邻居晒利了,喊了几遍,但没人答应;3、证人雷某证言证明2011年8月18日早上6点多,他出去给羊割草,出去时把门闭着,没有上锁,老婆在床上睡觉,8点多回到家,她老婆说她被同村的刘某强奸了;4、证人梁某某证言证明她与受害人王某是邻居,事发时她没在家,回来后听受害人说被同村村民刘某欺负了;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害人王某辨认,被告人刘某就是强奸她的人,同时指认了强奸地点;6、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强奸作案的地点方位情况等;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害人王某处提取了被刘某强奸后所穿内裤;8、华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王某处于绝经期,并提取了阴道分泌物;9、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DNA检验鉴定书,证明受害人王某所穿内裤上的精斑来源于被告人刘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受害人王某阴道分泌物来源于受害人王某本人的可能性大于99.9999%;10、华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家住华县X组;被害人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家住华县X组;11、被告人刘某供述,证明2011年8月18日早上八点多钟,他到同村雷某家耍,发现门半开着,就推门进去,见雷某老婆王某一人躺在床上,没有穿衣服,就在王某后背、屁股等处乱摸,后将王某强奸,完后王某大喊连墙邻居的名字,他就穿好衣服跑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又能主动补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之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根平

代理审判员党娟莉

人民陪审员袁开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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