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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

被告:晁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孝杨,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晁某和委托代理人李孝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我俩经朋友介绍认识,2004年5月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农历12月生下长子,取名陈某,2008年农历2月生下次子,取名陈某某。因双方了解甚少,婚后二人经常吵架生气,于2007年双方协议离婚,2009年又办复婚手续,之后被告不仅不珍惜夫妻感情,反而变本加厉,与我父母吵闹,2010年12月27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我俩不准离婚,被告更加肆无忌惮的去我工作单位吵闹威胁,并多次指责我父母,致使我们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生活在一起,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前基础很好,双方经过充分了解才结婚登记,双方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有两个儿子,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请求判决不准我俩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5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取名陈某,2007年双方协议离婚,且双方又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取名陈某某,在2009年3月31日双方又到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复婚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互不相让,不信任对方,经常吵架生气,于2010年12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为缓解原、被告之间的家庭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在生活中仍然吵闹不止,二人极不和睦,且分居生活,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后多次与原、被告口头调解,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自愿抚养两个婚生子,抚养费自理,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原告抚养婚生子的意见,且要求分割原告的住房公积金,但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某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共六年时间,结婚、离婚先后反复三次,充分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极不牢固,因家庭琐事二人经常吵闹、生气,互不相让,互不信任,且分居生活,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原告反复诉讼离婚,经法庭多次与原、被告口头调解,和好无望,足见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自愿抚养两个婚生子,抚养费自理,被告对此表示同意,原告请求抚养两个婚生子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分割共同财产,但被告没有提供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晁某离婚。

二、婚生子陈某、陈某某由原告陈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赵某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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