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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蒲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告高某。

原告蒲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志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何胜、人民陪审员粟焕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邱成担任记录,原告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17日到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4月24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11年4月25日下午5时许,原告发现被告无故失踪,经原告及家人多方查找无果。2011年4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突然回到原告家中,原告为了挽回被骗造成的经济损失,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当公安机关审问被告时,被告却以心病发作为由,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审问下去。2011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从原告家中外出,经原告多方查找,至今被告无任何音讯,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蒲某为支持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2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洪江市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情况;

3、洪江市公安局(托口派出所、红岩派出所)对蒲某某、唐某、杨某、李某、高某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拟证明①证实了原、被告于2011年3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17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从相识到结婚前后只有三天时间,缺乏充分的了解,系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②证实了原、被告于2011年4月24日举行婚礼,次日下午五时许,被告突然失踪,后发现被告随身带来的箱子里注射器、吸毒的锡皮纸等,被告又于当晚凌晨二点回到原告家中。被告与原告结婚完全是被告为骗钱设计的一种骗局;③证实了原、被告婚后没有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④证实了被告于举行婚礼的第三天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情况。

被告高某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亦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X号证据,系国家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X号证据,系原、被告所在地的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X号证据,系一组调查笔录,证实了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差,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情况,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且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本院查证核实的情况,本案可以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原、被告于2011年3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17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4月24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小孩。2011年4月25日被告无故失踪,经原告及家人多方查找,一直没有查找到被告,2011年4月26日被告在凌晨2时许自己回到原告家中,2011年4月26日被告下午又从原告家中外出,经原告及家人多方查找,至今没有被告的任何下落,原告为此于2011年7月12日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他人介绍相识,相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彼此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且被告自2011年4月26日无故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与被告高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蒲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志勇

人民陪审员何胜

人民陪审员粟焕新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邱成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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