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田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7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田某醉酒(x/x)驾驶豫x号轿车沿文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工贸中心”门前东侧时,与张XX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过道路时相撞,造成张XX当场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被告人田某之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7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田某醉酒(x/x)驾驶豫x号轿车沿文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工贸中心”门前东侧时,与张XX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过道路时相撞,造成张XX当场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审理期间,被告人田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调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供述证实2011年9月7日14时05分许,其酒后驾车沿文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工贸中心门前东侧时发生交通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的犯罪事实。证人王某、芈某、李某证言证实事发当日,在工贸中心门前东侧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XX系颅脑损伤死亡。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事发当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调解协议证实双方当事人针对民事赔偿事宜自行和解。另有被告人田某户籍证明、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积极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田某认罪、悔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田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处理自首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刚

代理审判员宁利霞

代理审判员宋子晶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牛晓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