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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付某、李某乙、许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30岁。因本案于2011年3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别名,付某),女,30岁。因本案于2011年3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女,32岁。因本案于2011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绰号,小惠),女,32岁。因本案于2011年4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付某、李某乙、许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有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2011年7月1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才辉,被告人李某甲、付某、李某乙、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付某、李某乙、许某与胡春梅、魏某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朱×(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预谋后,共同来到河南省长垣县宏力购物广场,由魏某兰望风,其余人从该店内盗窃德芙牌巧克力(80克)8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元。圣元牌优聪奶粉(重400克)7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9元。绿箭牌口香糖(300克)3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元。好想你枣片(360克)10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元。好想你枣片(700克)3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元。益达木糖醇(336克)10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元。施恩金装奶粉(900克)6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7元。雅士利奶粉(900克)6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8元。圣元优博奶粉(900克)8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0元。三鹿奶粉(900克)2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8元。伊利奶粉(900克)3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7元。圣元优聪奶粉2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元。雀巢力多精(1000克)2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雀巢能恩奶粉3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417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乙于2011年4月10日到河南省遂平县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许某于2011年4月12日到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付某、李某乙、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付某、李某乙、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付某、李某乙、许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付某、李某乙、许某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5417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李某乙、许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2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智贤

代理审判员刘浩东

人民陪审员郭某先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朱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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