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蒋某、李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22岁。2008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7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11月7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某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30岁。2010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1月7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某市第一看守所。

郑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2年1月16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才辉,被告人蒋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在郑某市X区X路X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东,用随身携带的锥子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刘某X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牌770-D型自行车车锁撬开后,把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38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某被害人。

二、2011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郑某市X区X路X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的人行天桥下,将被害人刘X在此处经营的一家烟酒百货店的卷闸门掀开后,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1600元、一条苏烟、一条玉溪香烟及二条利群香烟。

三、2011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李某二人预谋后,到郑某市X区X路X路交叉口东北角,由李某望风,蒋某用随身携带的锥子将被害人郑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牌ATX-690型自行车车锁撬开后,把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78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某被害人。

综上,蒋某盗窃2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116元;李某盗窃2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87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发某、收缴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领条,被害人刘某X、郑某、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李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蒋某、李某盗窃数额价值较大,依法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蒋某、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蒋某、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2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2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1600元,赃物一条苏烟、一条玉溪香烟及二条利群香烟依法予以追缴后发某被害人刘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鹏鹏

人民陪审员郭某玲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