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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宝华洗水厂业主,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诉称:2011年2月至11月,原告为被告提供服装洗水服务,被告尚欠原告服装洗水款x元未付。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服装洗水服务款x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一致确认,被告李某拖欠原告徐某服装洗水服务款x元,其中洗坏被告李某284条裤子的损失款项为x元,两项抵扣被告李某在2012年3月14日前将x元服装洗水服务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徐某。

本案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徐某承担400元,被告李某承担405元(此款原告徐某已预交,被告李某随案件标的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宏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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