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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张某丙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XX县XX局工作人员,住(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1年10月27日经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XX县XX局XX站站长,住(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1年10月20日经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30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某庭,于2011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张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蒋某、蒋某、曾某、熊某某、兰某某、曾某、满某某、向某与向某等人共同出资35万元组建XX专业合某社,准备租赁林地进行五倍子开发。向某、向某受托以XX有限公司的名义与XX县X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某,租赁XX村X组集体林地2200亩,期限为30年,并支付22万元人民币租赁款。

2009年6月,XX县X乡开始进行林权发证工作,被告人刘某受局里指派,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到局综合某法大队所负责的XX乡林权发证外业现场核实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作为林权发证外业现场核实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对XX乡X组集体林地进行外业现场核实工作时,没有到该林地西边、南边界线进行实地踏察就勾绘制图,确认林地面积为2222.3亩,并呈报县局发放了林权证。

同年9月,蒋某、曾某、熊某某、兰某某、曾某等人将他们各自持有的XX专业合某社股份以人民币12万元价格转让给宋某某。10月,蒋某、向某、满某某与宋某某在XX县XX局XX管理站办公室办理林权流转手续。作为XX县XX局XX管理站站长的被告人张某丙,没有按林权流转规定到林地现场核实确认拟流转林地地名、面积、四至界线,而是根据刘某所确定的拟流转林地面积2222.3亩为依据,将其划为4户,并采取抓阄的形式办理林地林权证转让过户手续。随后,被告人张某丙凭借此依据划定宋某某的XX有限公司所有林地面积为1050.3亩,蒋某的XX有限公司所有林地面积为600亩,向某所有林地面积为300亩,满某某所有林地面积为272亩。

2010年3月,宋某某到拖冲乡X村,准备对其受让的林地进行现场施工,发现其受让的林地不存在,无法进行施工,遂反映到XX县林业局。同年4月,XX县X组织相关部门和林业技术人员对XX乡X组集体林地重新进行技术鉴定,确认其实际面积为511.5亩。

案发后,经麻阳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宋某某因林地林权流转受让造成个人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丙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月27日,被告人刘某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张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的书证合某协议书复印件、土地承包合某复印件、湘林证字(2009)第(略)《林权证》、股份转让协议复印件、合某、合某协议书复印件及相关票据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麻阳县林业综合某法大队出具的证明、关于刘某同志作为林业执法大队林权发证技术人员的情况说明、大队会议记录及该队与刘某的协议书复印件、麻阳县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复印件、麻阳县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复印件、《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林权变更登记现地核实表》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4份、《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产权交易管理站出具《关于办理森林资源流转(林权变更登记)有关规定的情况说明》、《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七条、《关于确认莫大勇等叁位同志具备林业工程师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关于张某丙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资料、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案件移送函,怀化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证人郑某某、吴某、杨某某、陆某丁、陆某戊、田某己、郭某庚、田某辛、陆某壬、宋某某、满某某、曾某、曾某、兰某某、蒋某、向某、李某某、滕某某证言,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技术鉴定书,麻阳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本案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和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XX县XX局林权发证外业现场核实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对拖冲乡X组集体林地林权发证外业核实工作时,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严格按照林权发证工作规定到所有林地四至界限进行实地踏察,就勾绘制图,导致确认林地面积和实际林地面积相差1710.8亩。被告人张某丙作为XX县XX局XX管理站站长,同样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办理林权流转手续时,没有按照林地流转规定到林地现场核实确认林地地名、面积和四至界限等情况,而是依据被告人刘某确认的错误林地面积将集体林地办理林权流转手续,造成他人遭受x元人民币直接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刑罚。鉴于本案二被告人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在数额上超过本罪定罪的标准不多,加之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悔罪态度好,从量刑情节看,可以认定二被告人情节轻微,从而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舒伟

审判员贺成党

人民陪审员陈功良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

(相关法条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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