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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博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10-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经初字第8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科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黄河口商贸城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启祥,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继孝,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读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博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驻博兴县X镇纯梁采油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读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轻质纯碱、汽车配件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科通公司诉称,科通公司与东营市鲁东经贸有限公司(简称鲁东公司)均是朱某某个人开办的私营企业。自1999年以来,原华宇公司泡花碱厂(简称泡花碱厂)先后与科通公司、鲁东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由科通公司和鲁东公司供给泡花碱厂轻质纯碱和汽车配件。由于泡花碱厂是华宇公司的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与科通公司、鲁东公司的结算主体始终是华宇公司。截止2001年1月,华宇公司分别拖欠科通公司和鲁东公司货款(略).70元和(略).35元,合计欠款(略).05元。鲁东公司已申请注销登记并将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转让给了科通公司。

2001年1月胜利公司成立时,华宇公司将泡花碱厂的全部资产经评估投入到胜利公司,同时,华宇公司所欠原告的材料款(略).05元转让给了胜利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胜利公司偿还货款(略).05元,被告华宇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经查,1999年以来,华宇公司的原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泡花碱厂先后与科通公司、鲁东公司发生买卖业务关系,由科通公司和鲁东公司供给泡花碱厂轻质纯碱和汽车配件。经2001年1月12日核帐,华宇公司分别拖欠科通公司和鲁东公司货款(略).70元和(略).35元,合计欠款(略).05元。2001年1月12日,鲁东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科通公司,并于28日通知了泡花碱厂。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简称管理局)、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27日下达了胜油局发改字(2000)X号文件关于印发组建胜利公司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由油田14家生产采油助剂的骨干化工企业和长安集体黄龙发展公司以其净资产出资,管理局以现金出资,共同组建胜利公司;原属各发起人的化工企业资产,以不同投资主体的股权形式进入胜利公司,重组企业的债权债务一并划入胜利公司。2001年1月15日,管理局委托东营中胜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胜公司)对华宇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胜评报字(2001)第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对拟进行重组改制的华宇公司部分资产和负债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12月31日,华宇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评估值为(略).39元,负债的评估值为(略).68元,相应的净资产评估值为(略).71元,其中包括泡花碱厂的全部资产及全部债务,报告书所附的应付帐款清查评估明细表中有应付鲁东公司材料款(略).35元和应付科通公司材料款(略).70元。胜利公司成立时,华宇公司将泡花碱厂的全部资产转入到胜利公司,其中净资产(略).71元作为华宇公司在胜利公司的股份,同时,华宇公司所欠原告的材料款(略).05元转让给了胜利公司。胜利公司于2001年5月16日下达了胜利化工司发(2001)X号文件关于泡花碱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及实施方案,该批复和方案载明,泡花碱厂改制为博东公司,其净资产作为胜利公司的投资,职工投资84万元作为职工股投入,改制后博东公司为胜利公司的子公司。中胜公司于2001年6月25日应胜利公司的委托出具了中胜评报字(2001)第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中胜公司接受胜利公司的委托对拟进行重组改制的胜利公司泡花碱厂的部分资产和负债评估的基准日是2000年12月31日,泡花碱厂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评估值为(略).41元,负债的评估值为(略).29元(其中包括对科通公司和鲁东公司的负债),相应的净资产为(略).12元,以净资产作为拟组建博东公司的投资依据。博东公司经工商机关核准为企业法人,于2001年7月18日正式成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胜利油田博东化工公司所欠原告东营市科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略).05元,于2001年11月14日前偿还原告100万元;于2002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货款(略).05元。

二、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东营市科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利息请求。

案件受理费(略)元、实执费8942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略)元、实执费8942元,被告胜利油田博东化工公司和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略)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某媛

代理审判员蒋建功

代理审判员丁文强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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