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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卜杜外力麦麦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卜杜外力•麦麦提,男,X年X月X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四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8日因病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卜杜外力•麦麦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渊博、被告人阿卜杜外力•麦麦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阿卜杜外力•麦麦提在本市X区X路天兰尾货店门口,趁被害人刘*行走时不注意之际,将被害人刘*放在手提包内的一部x手机(鉴定价值1620元)盗走,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卜杜外力•麦麦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赃物、作案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某、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曹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刘某陈某甲;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卜杜外力•麦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阿卜杜外力•麦麦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卜杜外力•麦麦提犯盗窃罪且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阿卜杜外力•麦麦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62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阿卜杜外力•麦麦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阿卜杜外力•麦麦提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卜杜外力•麦麦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某甲

审判员金永毅

人民陪审员李艾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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