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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星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康典当拍卖公司、上海盈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03-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沪一中经终字第65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沪一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四被告)上海九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总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德康典当拍卖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叶青,上海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上海盈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盈港经济城民营经济发展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原上海盈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被告)上海汉宫海鲜鱼翅酒楼,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

上诉人上海九星实业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8)卢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九星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汤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德康典当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周某乙、顾叶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3月20日,上海德康典当拍卖公司(以下简称德康公司)与上海盈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信公司)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共同开发经营海鲜餐饮业(酒楼),德康公司先期投入人民币200万元,用于该项目的建造,装潢及购置所需设备、项目竣工后,按双方确认的股份及该项目实际的总投资额折算,德康公司应投资额,先期投资的余额由盈信公司退还德康公司,双方并就合作的其他事项作了约定。签约后,德康公司按约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1997年6月20日,德康公司、盈信公司、毕某、汉宫酒楼经协商就德康公司与盈信公司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书》一份。确认:德康公司前期投入的人民币200万元的投资款改为盈信公司、毕某、汉宫酒楼向德康公司的典当借款(酒店设备实物典当手续另办),该典当借款由该三方借款人分期归还。《补充协议书》签订后,三方借款人已归还被上诉人人民币70万元,余款人民币130万元至今未还。

原审另查明,汉宫酒楼系九星公司于1997年5月申请开办,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由上海新闵审计师事务所验资,该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载明:注册资本中,固定资产人民币(略)元,货币资金(略)元,固定资产部分的验资依据为设备和建材的购货发票。其中字号为沪Ⅱ(21)闸,编号为(略)等七张,字号为沪Ⅱ(22)闸,编号为(略)等两张。合计金额人民币(略)元。销货人分别为上海征程实业发展公司和上海夏生物资建材经营部。而闸北区税务局发出的与上述两组字号、编号相同的发票上,字号和编号中间有“97”字样(即年号),而无“No”字样。另外,向上海市闸北区税务局购买上述两组发票的分别是上海海狮洗涤服务公司和上海近湖物资经营部。上海近湖物资经营部下落不明,但上海海狮洗涤服务公司在编号相同的发票上购货人均非汉宫酒楼。

原审法院认为,德康公司与盈信公司、毕某、汉宫酒楼订立的《被充协议书》合法有效。盈信公司、毕某、汉宫酒楼未按期归还全部典当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星公司注册资金投资不实,损害了汉宫酒楼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在虚假注册资金数额内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上诉人上海盈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某、上海汉宫海鲜鱼翅酒楼连带支付被上诉人上海德康典当拍卖公司典当借款人民币130万元;上诉人在人民币(略)元的范围内向被上诉人上海德康典当拍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095元共计人民币(略)元由被上诉人上海盈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某、上海汉宫海鲜鱼翅酒楼共同负担。判决后,上诉人不服,以“汉宫酒楼注册申请时,上海新闵审计事务所派员现场实物验资,上诉人提供购货发票,由审计事务所核对审查后,出具了验资报告。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充协议书》系德康公司、盈信公司、毕某、汉宫酒楼的真实意思表示。盈信公司、毕某、汉宫酒楼到期未归还德康公司借款,显属不当。原审法院以验资所涉发票虚假为由认定上诉人九星公司注册资金投资不实,依据不足,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1998)卢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对诉讼费的处理决定;

二、撤销(1998)卢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德康典当拍卖公司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凤娣

代理审判员毛慧芬

代理审判员胡慧娟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陆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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