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乙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乙,男,41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乙醉酒驾驶豫x号牌两轮摩托车行至许昌市X路与建安大道交叉口时,因行驶速度过快,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乙每x血含乙醇206.65mg。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某乙供述,2011年9月10日16时20分对被告人郭某乙血样提取情况,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许建司鉴所[2011]毒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证人俎某证言,被告人郭某乙所驾驶车牌号为豫x二轮摩托车照片,被告人郭某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乙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乙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2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兰国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危险 郭某 驾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