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审审被告熊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住(略)。现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

本院2011年12日23日收到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益检刑二抗(2011)第X号刑事抗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抗诉机关抗诉的内容并不是原起诉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益检刑二抗(2011)第X号刑事抗诉书抗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所附材料退回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审 熊某 盗窃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