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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滥用职权、郑某玩忽职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33岁。

被告人郑某,男,40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滥用职权罪、郑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被告人马某带队的XX县XX局XX执法二队的工作人员查获XX县X村民孙某X从事无证载客营运活动,马某等人没有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擅自违法对孙某X罚款一千元。后马某默许、放任其所查处对象孙某X继续进行非法营运。2011年7月3日孙某X驾车载本村X村庄在郑某打工的11位民工从郑某返回尉氏,行驶到尉氏县大营交警中队西边时,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员5人死亡,7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作为XX县XX局XX执法大队二队副队长,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客运执法工作不深入、不到位,没能发现孙某X非法营运,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X、史某、孙某X、郑XX等人的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XX县XX所领导班子行政分工、XX所工作职责,罚没收入票据,尉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孙某X的豫x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及马某、郑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马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郑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罪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郑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郑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俊豪

审判员李鑫

审判员孙某玲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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