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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1年9月9日由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金某驾驶豫x号低速货车由南向北行至新县X村X路段时,与对向由金某新驾驶的豫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金XX、摩托车乘坐人张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随“120”急救车将金XX送往医院抢救,后金X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金XX符合交通肇事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金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乙无责任。案犯后,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金某新家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字[2011]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新县公安局公(新)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X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金某的血液乙醇含量0mg/x、金某新的血液乙醇含量32mg/x。张某乙胜的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超载、未靠右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又系初犯、偶犯。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徐艳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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