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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铁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9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在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将被害人柴某停放在此的豫D-x黑色轿车右前玻璃砸烂,将车内一黄色钱包盗走,正好被柴某发现,随即上前将何某拦住,何某出携带的匕首对柴某胁后逃跑,被害人即在后面追赶,并打电话报警,后嫌疑人跑到市自来水公司家属院时被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抓获。钱包内装有现金1810元,现赃款已归还被害人。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照某、领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110报警记录表、勘验检查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有异议,其辩称匕首一直在手里拿着,并不是被被害人拦住时才掏出匕首进行威胁而后逃跑的,但其对定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在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将被害人柴某停放在此的豫D-x黑色轿车右前玻璃砸烂,将车内一黄色钱包盗走,正好被柴某发现,随即上前将何某拦住,何某出携带的匕首对柴某胁后逃跑,被害人即在后面追赶,并打电话报警,后嫌疑人跑到市自来水公司家属院时被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抓获。钱包内装有现金1810元,现赃款已归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供述:今天中午我在平顶山第二人民医院转悠,在医院门口看见一辆黑色别克轿车,我走车旁边过,看见车前边两个座位中间一个米黄色的钱夹,我就有了想偷走的想法,之后我在车旁边转了几圈,看了看情况,正好门口有人吵架,保安们都过去了,我就趁此机会,用我随身携带的工具(小型多功能刀)将车的副驾驶座位的玻璃弄烂(具体做法是先用小刀刀尖用力顶车玻璃,然后再用胳膊肘用力往刀尖顶的地方击打,这样车玻璃就很容易的碎了),然后我就从烂玻璃的地方处伸手将那个米黄色的皮钱夹拿了出来,我拿住钱夹沿着二院门口那条路向西走,刚走了有十几米,有个人就拉住我了,那人拉住我说:你是不是拿我的东西了我一看事不对,就赶紧撑开,随即从裤子口袋里拿出匕首,然后就跑,那个人就在后边追,我向西跑到光明路上,我看后边一直有人追我,我跑的很累,一看有一个家属院,我就跑进了那个家属院,上了第一个单元楼梯,我蹲在二楼三楼楼梯中间休息了一会,我想着这个家属院后边应该还有门,我就从第一单元楼梯下来往家属院里边跑,刚下楼梯我就听见家属院门口有说话的声音,像是要进来抓我,我就赶紧往家属院里边跑,一边跑着一边将钱包里的钱一把抓了出来,随手将钱包扔在路边,接着将我的匕首也扔在路边,我一直跑到家属院最里边的单元,一看没地方跑了就上了楼梯,我一直跑到楼梯最上边,我把从钱包里掏出来的一把钱塞在了楼梯角的垃圾堆了,然后看没地方跑了,就坐在楼梯上了,坐了有三、四分钟,就被公安局和最先追我的人抓住了。被抓之后,我被你们公安局的人带着,到了砸车玻璃的地点,地上还有玻璃渣,我对现场进行了指认,后来又领某我到了抓住我的地方,我指了放钱的地方,公安机关拍照某,将钱拿了出来。

我从钱包里拿出来多少钱我没有数,大多都是一百元的纸币,我估计有一、二千元钱,钱包是米黄色的,钱包里边除了钱还有几张卡,不过卡我都没有拿。拉住我的人,也就是一直追我的人我不认识,应该是车主。我的多功能小刀是从宝丰批发街买的。

我没抢东西,我就砸了一辆车玻璃,从车里偷出了一黄色钱夹。我砸了的一辆黑色别克车,是右前车玻璃,是用多功能工具刀砸的,我把钱夹偷走后,走了有十几步,被车主发现了,他拉着问我:你是不明拿我东西了我当时什么也没说,我挣脱跑了,当时有手里拿着多功能工具刀和一把小刀,但小刀没打开,我的小刀在砸了车玻璃时就一直拿着,我当时没有用语言或动作威胁车主。

2、被害人柴某陈述:2011年10月9日中午12点左右,我把黑色别克轿车(豫x)停放在平顶山第二人民医院北大门外,我到二院去找人,大约20分钟后,我从医院出来买东西时,正好看见一男子在我的车右边徘徊,随后听见车玻璃被敲碎的声音,我往前走了几步,正好看见这名男子从我的右前车窗钻进我的驾驶室,然后又从该车窗钻出来,跟我走了个对面,我上前抓住了这名男子的右手,我问他:刚才干什么哩这名男子左手从他的左裤兜里掏出一把黑色的匕首说让我闪开,我一松手,他就沿着曙光街往西跑,我在后面边喊边追:抓小偷。这名男子沿曙光街X路交叉口向南跑进了市自来水公司家属院,这时我打110增援的民警来了三、四个,我们一块进入自来水公司家属院,在第二排家属楼靠东边的楼洞里四楼,我们一块抓住了这名男子,然后我们就一块来到了公安局。车的右前侧面玻璃被砸,该玻璃大约价值500元左右,车内被盗一个黄色长方形阿玛尼折叠钱包,价值200元左右,内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左右(零钱大约有100元左右,其余都是红色百元面值)、一张鹰城之夜KTV不记名卡(内储400元左右)、一张好利来蛋糕不记名卡(内储400元左右)、一张用我的名字登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我本人的医保卡。这名男子以前我没有见过,也不认识他,年龄20多岁,全身穿了一身黑色衣服。我当时抓住他的同时,他的左手从他的左裤兜内掏出了一把黑色匕首,用这把匕首指着我威胁我说让我闪开,我当时害怕他用这把匕首捅我,我就松了一下手。这把匕首是黑色的,刀的背面有倒刺,刀刃长约10公分左右,刀柄长约10公分左右。

另有被告人何某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10报警记录表、车辆维修发票复印件、领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产,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威胁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有异议,其辩称的匕首一直在手里拿着,并不是被被害人拦住时才掏出匕首进行威胁后逃跑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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