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2)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李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斌、蔡红曼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婚姻系自由恋爱结合,属自主婚姻,且生育了一男孩,婚姻基础比较牢固。虽然,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这都是因一些家庭琐事而引起的争吵,双方之间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比较突出的、尖锐的矛盾。上诉人、被上诉人平时所产生的争吵对夫妻之间的关系虽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双方对一些生活琐事的争执亦并不至于就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抛开异念,增强理解和信任,互谅互让,善待对方,多加互相关心体贴,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凡事都以家庭和孩子为重,夫妻和好是有指望的。法院第一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上诉人也多次给被上诉人生活费用帮助维持家庭的生活,并常回家看望被上诉人和孩子,可见,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因此,上诉人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不准上诉人曾某某和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婚姻是经人介绍,婚前并不互相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上诉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和上诉人争吵。现被上诉人不但只跟上诉人争吵、打架,而且发展到仇视上诉人的父母和兄弟,跟上诉人以及家人亦势不两立,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双方重新和好更是不可能。上诉人还于2001年3月离家另居他处。上诉人再次起诉离婚,被上诉人在开庭调解时同意离婚,但因上诉人无权处理伯父的一套住房而不能答应被上诉人的要求,被上诉人就拒绝离婚。总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再也没有重新和好的可能。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孩子曾某楷归上诉人独自抚养。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1996年底经上诉人的堂姐介绍认识。婚后上诉人整天在外面赌博,不管孩子。被上诉人只因朋友居住家里的问题跟上诉人吵过一次。上诉人现在有外遇,但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上诉人不同意与上诉人离婚。
法庭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6年底经他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于1998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和好,且于1999年4月生育了一男孩曾某楷。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特别是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了隔阂。之后,由于双方缺少理解和沟通,且产生矛盾后又不能互谅互让,导致双方一直未能和睦相处。2001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后上诉人便外出租房居住。同年6月,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上诉人仍居住在外。期间,上诉人曾某给被上诉人一些生活费用帮助维持家庭的生活,并常回家看望被上诉人和孩子。2002年4月,上诉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原审法院诉请离婚,被上诉人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引起讼争。
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如下:
上诉人、被上诉人系自主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和好,且已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家庭琐事引起,加之相互之间未能正确处理所致,但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或不和是难免的,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冷静并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增加彼此的理解和沟通,互敬互让,夫妻感情和好是有望的。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蔡红曼
审判员沈斌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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