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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乙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乙(小名二羊),男,35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9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某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1日21时左右,被告人赵某乙驾驶豫x小客车,在开封市火电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邵XX撞伤。事故发生后,赵某乙弃车逃跑。经认定,赵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邵XX损伤程度为重伤,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某乙人口基本信息;2、被告人赵某乙供述;3、被害人李某陈某;4、证人尹某、蔡某、周某、臧某、陈某、李X、孙某、李某、赵XX证言;5、道路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法医学人体伤情程度鉴定书。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赵某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乙无证驾驶一辆灰白色车牌号豫x小客车(车主为孙某),沿开封市X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开封市火电厂门口,与被害人李某、邵XX(X年X月X日生)相撞,造成小客车损坏,李某、邵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乙弃车逃跑。经开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认定,赵某乙无证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邵XX损伤程度为重伤(鉴定一级伤残),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偏重)。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邵XX以赵某乙、孙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赵某乙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李某医疗费2021.8元;支付邵XX医疗费、营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元。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赵某乙供述证明:2008年2月1日晚9点多钟,赵某乙无证驾驶豫x面包车,在开封火电厂撞上一个物体,好像是撞住人了,就弃车逃跑了。

被害人李某陈某证明:2008年2月1日21时20分,李某拉着儿子邵XX在火电厂门前,步行由北向南横过马路时,二人被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汽车撞倒。

证人尹某证言证明:2008年2月1日21时20分,在火电厂生活区门前,看见事故现某躺着一个大人、一个小孩,停着一辆白色面包车,遂打电话报警。

证人蔡某证言证明:2008年2月1日21时20分,蔡某和儿子刚过马路,看见李某和儿子邵XX被一辆由东向西高速行驶的白色面包车撞倒。肇事车辆是郑州牌照,司机逃跑了。

证人周某、臧某证言证明:豫x面包车是孙某的,听说赵某乙2008年1月29日把车开走了。

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08年1月29日姓赵某乙二羊哥把车开走,2008年2月2日凌晨4时,二羊给陈某发了一条短信,说这辆车出事了,在开封东郊。

证人孙某证言证明:孙某是豫x面包车车主,2008年2月1日孙某没有开这辆车到开封。

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听说二羊春节前回家了,开了一辆车。

证人赵XX(赵某乙父亲)证言证明:赵某乙小名二羊,春节前开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回家了,阴历二十五(二月一日)走的。

道路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明:事故现某的情况。

汴公交事字[2008]第(16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赵某乙无证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邵XX不负事故责任。

汴公(活)法鉴(法医)字[2008]第16、X号临床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偏重),邵XX损伤程度为重伤。

(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该案民事赔偿处理情况。

赵某乙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赵某乙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之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赵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某乙当庭表示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康刘伟

审判员常君谦

审判员许庆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梅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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