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夏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11月10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11月17日因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释放,同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6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夏某驾驶豫x号小型轿车搭载冷某、鲁某、张立新,经焦作市X区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马村段东韩王支X号线杆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张顺利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顺利倒地后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夏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于2011年11月17日被告人夏某与被害人张某之父张太平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x元,并已于当日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及收条等书证,证人冷某、鲁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能够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胡德意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毛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