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史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5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5月30日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史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11年4月23日晚,被告人史某携带螺丝刀窜至濮阳市信达车站,将被害人徐X军停放在此处的大客车的车牌豫x盗走,并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略),在徐X军与其联系后,其要求徐X军往一邮政储蓄银行账号(略)上汇款200元,然后告知车牌藏匿地点。徐X军未按照史某要求汇款,后在信达车站门口的垃圾堆旁找到车牌。

二、2011年4月25日晚,被告人史某携带螺丝刀窜至濮阳市X村,将被害人翟X社停放在路边的金杯牌汽车的车牌京x盗走,并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略),翟X社与其联系后,按照其要求往一户名为王XX的账户上汇款100元后,被告知车牌藏匿地点。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三、2011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携带螺丝刀窜至濮阳市X村,将被害人边X军停放在此的三菱牌太空商务车的车牌豫x和捷达车的车牌豫x盗走,并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略),边X军与其联系后,按照其要求往一户名为王XX、卡号为(略)的建设银行账户上汇款100元后,被告知车牌藏匿地点。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四、2011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携带螺丝刀窜至濮阳市X路X街,将被害人高X启停放在路边的海马牌轿车的车牌豫x盗走,并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略)。

五、2011年4月27日晚,被告人史某携带螺丝刀窜至濮阳市X街绿业电脑学校西,将被害人袁X洁停放在路边的轿车车牌豫x盗走,并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略),袁X洁与其联系,其要求袁X洁往一户名为王XX、卡号为(略)的账户上汇款200元,袁X洁未汇款。

六、2011年4月27日晚,被告人史某携带螺丝刀窜至濮阳市X村,将被害人黄X停放在此的中华牌轿车的车牌豫x盗走,并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略)。

七、2011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携带螺丝刀窜至濮阳市颐和花园,将被害人王X停放在楼前的大众牌轿车的车牌豫x盗走,并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略),王X与其联系后,按照其要求汇款100元,后被告知车牌藏匿地点。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八、2011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史某携带螺丝刀窜至濮阳市X区,将被害人杜X达停放在楼前的北京现代牌汽车的车牌京x盗走,并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略)。杜X达未与被告人联系,后在小区卫生间墙上找到藏匿的车牌。

九、2011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携带螺丝刀窜至濮阳市X路编织袋厂家属院,将被害人程X望停放在楼下的大众至尊轿车的车牌鲁x盗走,并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略)。

十、2011年5月8日晚,被告人史某携带螺丝刀窜至濮阳市X区,将被害人冯X强停放在楼下的北京现代牌汽车的车牌豫x盗走,并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略),冯X强与其联系,其要求往一户名为马XX、卡号为(略)的账户上汇款200元,冯X强未汇款。案发后,车牌追回并发还冯X强。

十一、2011年5月8日晚,被告人史某携带螺丝刀窜至濮阳市X区,将被害人何X勇停放在楼下的本田雅阁轿车的车牌豫x盗走,并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略),何X勇与其联系,其要求何X勇往一户名为马XX、卡号为(略)的账户上汇款200元,何X勇未汇款。案发后,车牌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十二、2011年5月8日晚,被告人史某携带螺丝刀窜至濮阳市X区,将被害人李X停放在楼下的北京现代汽车的车牌豫x盗走,并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略)。

十三、2011年5月8日晚,被告人史某携带螺丝刀窜至濮阳市X区,将被害人侯X忠停放在楼下的本田雅阁轿车的车牌豫x盗走,并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略),侯X忠与其联系,其要求汇款才告知车牌藏匿地点,侯X忠未汇款。案发后,被害人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交代的藏匿地点找到了车牌。

十四、2011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史某携带螺丝刀窜至濮阳市X区,将被害人翟X中停放在楼下的东风雪铁龙轿车的车牌豫x盗走,并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略),翟X中与其联系,其要求翟X中汇款才告知车牌藏匿地点,翟X中未汇款。

十五、2011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携带事先购买的钢丝钳、螺丝刀窜至新郑市X村信用社东龙腾门业,将被害人赵X停放在门口的本田轿车的车牌豫x盗走,并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略)。

十六、2011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携带事先购买的钢丝钳、螺丝刀窜至新郑市X镇老十字口龙祥家具装饰门市,将被害人李X停放在门口的长安面包车的车牌豫x盗走,并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略)。

十七、2011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携带事先购买的钢丝钳、螺丝刀窜至新郑市X镇X街X街舒洁宾馆,将被害人王X岭停放在门口的捷达轿车的车牌豫x盗走。在离开过程中,被巡逻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史某供述,被害人徐X军、翟X社、边X军、高X启、袁X洁、黄X、王X、杜X达、程X望、冯X强、何X勇、李X、侯X忠、翟X中、赵X、李X、王X岭陈述,扣押、收缴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犯有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史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史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史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以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史某上诉提出,汽车牌照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原判认定罪名无法律依据且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合理量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盗窃机动车车牌如何定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史某在一年以下判决较为合适。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且所有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偷卸机动车牌,要挟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得逞三次,得款300元。另14次未有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机动车号牌不能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故原认定史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系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对史某及辩护人提出的原判罪名不当,量刑较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史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1)华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史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永红

审判员吕冰

审判员魏某忠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文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