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继发堂中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北京继发堂中药研究所诉被告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15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继发堂中药研究所于2005年6月16日以其已与被告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继发堂中药研究所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且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继发堂中药研究所撤回对被告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继发堂中药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燕蓉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刘晓军
二ОО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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