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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1年12月27日、2012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8月份,被告人石某将其租住的刘某的房子伪造房产证,对被害人马某谎称是自己的房子,后与被害人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骗取被害人马某现金16万元。

2、2010年10月份,被告人石某对被害人冯某乙谎称其暂时借住的毛某的房子是自己的房子,后以14万元的价格与被害人冯某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骗取被害人冯某乙预付的现金9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支持其指控,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无异议,但辩称数额只有六万元。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8月份,被告人石某将其租住的刘某的房子伪造房产证,对被害人马某谎称是自己的房子,后与被害人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骗取被害人马某现金16万元。

2、2010年10月份,被告人石某对被害人冯某乙谎称其暂时借住的毛某的房子是自己的房子,后以14万元的价格与被害人冯某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骗取被害人冯某乙预付的现金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辩解

其供述,2010年8月份的时候,其想用马某点钱,但没有东西抵押,其就把租的房子办了一套假房产证,和马某签了一个房屋买卖协议,以十六万的价格卖给马某。其还用同样的方法和冯某乙签一个房屋买卖协议,内容是把锦绣花园租的房子以九万元的价格卖给冯某乙了。

2、被害人马某陈述,2010年8月22日在石某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把16万元现金交给石某了,之后其去办过户手续,房管局说房产证是假的。

3、被害人冯某乙陈述,其买了石某一套房,签了合同,先给了他九万块钱,后来一打听不是他的房子,是他租的别人的房子,石某对其说的确是别人的房子,他急于用钱,无奈才骗其的。

4、证人刘某、张某丙证言证实石某卖的银榕花园的房子是刘某的房子。

5、证人冯某丁证言证实石某说有一套房子想卖,就从中介绍马某,之后他们就单独联系,石某什么时候卖给马某就不知道了。

6、证人毛某证言证实石某在租住其锦绣花园的房子时,把房子卖给他人了。

7、位于中牟县X路银榕花园刘某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该房权属刘某。

8、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证明,证明牟房权证字第x号没有进行产权登记。

9、房屋买卖协议二份,一份为石某与马某所签,内容为石某将银榕花园一套住房卖给马某,价格为16万元,房款已付清;另一份石某与冯某乙所签,内容为石某将锦绣花园一套住房以14万元价格卖给冯某乙,注明房款已付9万元。

另有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刘某与石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明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应对被告人石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被告人石某提出其诈骗数额只有六万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马某陈述16万元已付清,冯某乙陈述已付9万元,且有房屋买卖协议相印证,故该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5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自生

代理审判员朱海岩

人民陪审员贾惠明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丙琪

附:本案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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