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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陈某、吴某、杜某丙、秦某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丁,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陈某、吴某、杜某丙、秦某犯行贿罪,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陈某、吴某、杜某丙、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杜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3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姚某、被告人吴某和张某庚(另案处理)在共同购买安阳县供销社直属企业安阳市友谊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过程中,为在买下上述房产和压低价格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得到时任安阳县供销社主任王某冬(已判刑)的帮助,姚某伙同吴某于2009年4月份、6、7月份和9月份,在王某冬位于安阳市X区X路上的办公室和安阳市X区X路上的家中,分三次给予王某冬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姚某伙同张某庚于2009年11月份为王某冬购买价值12万余元的本田飞度牌汽车一辆。

二、2010年初,被告人杜某丙为在承揽安阳县X镇供销社改造工程一事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得到时任安阳县供销社主任王某冬的帮助,通过被告人姚某和被告人陈某在王某冬家中给予王某冬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

三、2010年2月中上旬,被告人秦某在购买、租赁安阳县供销社直属企业安阳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白璧镇X村的土地过程中,为买下该块地及在价款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得到时任安阳县供销社主任王某冬、副主任王某己(已判刑)的帮助,通过被告人姚某和被告人陈某在王某戊家中给予王某冬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在安阳市X区X路一饭馆内给予王某己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综上,被告人姚某行贿数额共计为人民币47万元和价值12万余元的汽车一辆;被告人陈某行贿数额共计为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吴某行贿数额共计为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秦某行贿数额共计为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杜某丙行贿数额共计为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姚某、陈某、吴某、秦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其行贿行为;被告人杜某丙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陈某、吴某、杜某丙、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戊、王某己、张某庚、高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郭某辛的证言,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中共安阳县X组织部、安阳县政府文件、安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安阳市人事局和安阳市供销合作社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安阳县供销社{2009}X号、X号文件、安阳市友谊招待所改制相关文件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协议书及相关收据、本田飞度牌轿车的销售发票及完税证及保险单、安阳县X镇X村民抢占国有土地的紧急报告、房屋租赁协议及三联单收据、何某某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二连单收据、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安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陈某、吴某、杜某丙、秦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姚某、陈某、吴某、秦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杜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姚某、陈某、吴某、杜某丙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秦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秦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吴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杜某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秦某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杰

审判员崔伟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家勇

北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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